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勞基法特休相關法源紀載明確,《104職場力》帶您一次了解特休天數的給法、週年制/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特休換錢換假的評估邏輯,以及其他特休規定。
文/《104職場力》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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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許多勞工最關心的議題,但常因實務作法而導致勞資糾紛,如:特休可請半天(或小時)嗎?沒休完的假可遞延到下一年嗎?若離職、特休會歸零還是轉成工資?老闆可要求員工預排特休假嗎?甚至網友還會熱議:特休到底是休掉還是換錢划算?常見「特休權益與問題」,本篇文章帶您一次了解!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或「年假」)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
特休規定與病假、事假最大的差異點,是特別休假並不扣薪、不扣績效,且決定權完全在員工,可自由選擇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並且「無需說明休假理由」,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對待。
至於特別休假的天數,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工作期間,擁有不同天數的特別休假。
至於特別休假的天數,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工作期間,擁有不同天數的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 | 應給予特別休假天數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 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 | 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 | 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 | 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 | 15日 |
10年以上者 | 每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此外,許多人都會有的疑問:兼職員工(或工讀生)也有特休的權益嗎?
答案是:部分工時勞工(包括工讀生、兼職人員、約聘人員)由於同樣受《勞基法》保障,因此也享有特別休假的權益,只是休假時間的計算方式與正職員工有所差異。
特別提醒您: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兼職人員)在同一個事業單位老闆工作滿半年,雖不如正職員工一週工作40小時,但依法也是享有特別休假天數的,不過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則需以比例計算。
工讀生「找頭鹿」每週打工時數為 20 小時,已在老闆的餐廳打工滿半年,依法享有 20/40 (二分之一)的特休假,也就是 1.5 天(12小時)。
詳細內容請參考:工讀生時薪怎麼算?應徵注意事項、工時、加班、勞健保,打工權益總整理
答案是:沒有划不划算的問題,只有獲得新年度假期時間的差異。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有這幾種方式:
「週年制」勞工的特別休假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
對勞工來說,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相對單純,能輕易理解與檢核,較不會發生延遲或少給假的爭議糾紛,但對HR來說稍嫌麻煩,必須每月更新及通知勞工的特休天數。
「曆年制」則是一律從每年1/1計算至12/31為一個曆年。
因為統一每年初結算,HR的負擔相對比較輕,但曆年制特休天數的算法相對比較複雜,且會因應每個人的到職日期而異,在解釋和理解上都偏難,計算上也容易出錯,如特休天數由HR人力計算,還可能不小心觸法。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22年7月1日到職,同年的12月31日將滿半年的年資,到2023年度的6月30日則將年資滿1年。
● 週年制:「找頭鹿」年資滿半年時(2022年12月31日)即享有3天特休,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休完;自2023年7月1日起有7天特休,可於2024年6月30日前休完。
● 曆年制:「找頭鹿」年資滿半年時(2022年12月31日)即享有3天特休,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休完;自2023年7月1日起年資滿1年,但該年度僅剩1半時間,依比例可再獲得7天的一半(3.5天特休),加上滿半年時的3天特休總計2023年共有6.5天的特休。
若有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切換計算問題與需求,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依據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延伸閱讀:特別休假的「週年制」和「歷年制」差在哪?讓「特別休假試算系統」幫你算!|法律小教室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意即,如果今年度的特休未休完,有2種方式可以選擇: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一年;而今年度又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公司特休換錢計算公式基準,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任職的公司去年薪資45,000元(月薪制),今年加薪3000元變48,000元,在遞延特休截止日後仍有5天特休未休完,則未休完的天數換成工資計算為「45,000元(去年度薪資)除以30日再乘以5天」,換成工資應發給7,500元。
因此常有勞工朋友熱烈討論:「究竟特休該休完,還是不休換錢比較划算?」
答案其實見仁見智,每個產業、職務的工作型態不同,可以根據自身的狀況下去評估。
休假好、換成工資好,其實沒有一定對錯,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即可。
延伸閱讀:「特休」到底該全部休完,還是換錢才划算?|職場熱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因此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
不過實務上常會有勞資雙方的營業、工作考量,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亦有規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因此,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可進行「雙方協商調整」,但要特別切記!雇主並不能單方決定拒絕勞工休假,或是給予任何不利對待。
實務上如果雇主是站在「提醒、促請」的角度,和勞工商量錯開彼此間的特休年假、避免出現人力空缺,尚無不可。雇主同時也可以「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變更勞工的特休日期,但前提均為與勞工完成協商調整。
不過專業律師提醒:雇主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非於特定期日前排定者不得休假。而且如果最後勞工為依照雇主指定期限排定特休,原則上勞工的排休依然屬於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指定期限為由拒絕勞工排休。
延伸閱讀:雇主可拒絕員工申請特休,或要求特別休假須「事先排定」嗎?|法律小教室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小時」為給假單位,其實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但如企業想要從優認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特休0.5天在曆年制因計算方式,是屬於非常普遍的狀況,因此原則上應可行)。
不過實務上常碰到的狀況是:若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出勤工作,薪資該如何發給?
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因此如果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最後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所以千萬要留意唷!
有些勞工會有疑問,如果我的特休積到離職那天都還有十餘天,能否跟公司說「提前十餘天不出勤」、最後那幾天直接讓我「休退」照樣領工資呢?
實務上,依據特休勞基法,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比較理想的作法,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21年3月1日到職,於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
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另外實務上也有此種情形:
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
勞動部對此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未達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不過請注意:勞動契約終止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因此未休畢的特休折算為工資後,若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而勞工於9月25日離職,其工資應當於離職當日給付,最遲也須在10月5日給付完畢。
延伸閱讀: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請注意:未休畢特休天數,雇主應折發工資|職場新訊
勞工申請特休不需具有理由,許多公司或雇主會要求填具申請假別理由,但是即便如此,公司仍不得因無任何理由而拒絕勞工申請特休。
若雇主因此逕行變更為事假,將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但若勞工於所排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將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雇主即可拒絕之。
實務上最常碰到的「留職停薪」特休問題,主要是如:育嬰、侍親、家庭照護等留職停薪,不過法規上認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均不計入工作年資。
因此若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但勞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即將當年度的特別休假休完。復職後則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19/4/1到職,在2021/10/1~2022/3/31留職停薪半年,另2021/10/1留停前已將特休全數休完,則暫時無任何特休可申請,須待2022/10/1(扣除留職停薪期間,此時年資才滿3年)才有14日之特休權益。
延伸閱讀:留職停薪後,復職後年資、特休如何計算?一文教會你/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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