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請公司發離職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
年近半百的他以為可以在公司退休,然而公司決定歇業關閉。面臨中年失業、頓失經濟來源的他是屬於非自願離職而可請領失業給付的嗎?
年近半百的他以為可以在公司退休,然而公司決定歇業關閉。面臨中年失業、頓失經濟來源的他是屬於非自願離職而可請領失業給付的嗎?
試用期是指勞雇雙方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臺灣的勞動基準法(也簡稱「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關於試用期契約,有無任何限制?
案例 A受僱於未適用變形工時制度的B科技公司[1]擔任電腦工程師(非擔任主管職)。A上班第一天工作8小時後準備下班,卻發現同事們還是努力埋首工作、沒有準備下班的跡象;A心想自己剛進公司,第一個下班不太好意思,只好又回到座位上看資料。豈料又過了2、3個小時,同事們卻仍然沒有準備要下班的動靜,還沒吃晚餐,肚子餓得咕嚕咕嚕叫的A便問旁邊的同事C為何大家下班時間到了還不下班?看起來很疲憊的C跟A說,因為公司說員工都是責任制,工作還沒完成就不能下班,並表示自己要先去吃點東西後再回公司繼續奮鬥。C說罷便轉身離去,A看著C位置上還亮著的電腦螢幕和旁邊滿滿的文件,A覺得好困惑,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不是8小時嗎?責任制代表工時無上限嗎? 註腳 [1]變形工時制度,請參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第30條第2、3項(兩週與八週變形)規定。
在短時間內找到第一份工作,對於沒有工作經驗的畢業生是項挑戰,如何讓人資一眼就看上你的履歷,並且安排面試?你可以...
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1],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 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2]。 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 一、企業工會 指結合同一廠場[3]、同一事業單位[4]、依據公司法所規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5],或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6],所組織的工會。 例如:「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企業工會」、「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就是透過受僱於同一事業(廠)場所的勞工所組成的企業工會。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1]的工作者,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一)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2]; (二)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 (三)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 相反的,倘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所以,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美髮業是硬底子行業,或許從洗頭助理到真正操刀設計或許需要好幾年,但也如此才能磨練出深厚功力,帶給客人愉悅的頂上饗宴。
為什麼老闆比較愛隔壁的同事?是不是他比較會拍馬屁?其實,向上管理是進入職場第一天就該學習的功課,若一味褒揚,甚至變成口頭禪,遲早會讓老闆看破手腳。
在企業日常管理作業中,調動勞工一事可謂經常發生,例如職務調動、地點調動、企業內調動、關係企業間調動等。 但調動涉及勞資雙方勞動契約之變更,那是否須要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勞工能拒絕調動命令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雇主確實掌握「查、核、問」3步驟,在聘雇外籍勞工前,先「查驗」外國人的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正本,再「核對」證件與本人身分是否相符,最後再「詢問」外國人是新住民?依親居留身分? 不忘提醒,若聘雇非人(指違法外國人),雇主恐最重罰鍰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