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系列:新進勞工試用期間未做滿七天走人沒錢領|法務長專欄
試用期間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不支薪」,這樣的契約合法嗎?儘管有契約自由原則,但仍不得牴觸及違背法令,勞工於試用期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義務給付工資。實務上常見作法為試用期薪資比正職略低,但提醒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試用期間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不支薪」,這樣的契約合法嗎?儘管有契約自由原則,但仍不得牴觸及違背法令,勞工於試用期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義務給付工資。實務上常見作法為試用期薪資比正職略低,但提醒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客戶名單得構成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嗎?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相關背景,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得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便與「營業秘密」不相當;但獲取之資訊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該客戶名單足認具有營業秘密。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老闆能不能開除這樣的員工? ● 和老闆娘發展婚外情; ● 跟老闆娘在公司地下室偷情時,被當場抓姦。 ( ) A. 讓老闆難堪,還破壞別人家庭,絕對要開除! ( ) B. 員工的私德跟工作無關。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勞雇契約,就不能直接開除。 ( ) C. 這員工也太膽大妄為了吧,他是想伺機篡位當老闆嗎?
員工態度消極懶散、年終考績不及格,又遲不改善可以解僱嗎?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不適任工作」為由外,還須經過什麼程序始得為之?何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與雇主達成民事上和解,由雇主給付職災勞工和解金若干元,如該和解金低於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之雇主法定補償標準金額,且職災勞工也同意拋棄此部分差額之請求權者,請問該和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婚假不論是雇主、主管勞工都是生涯中最充滿幻想的美事,在實務中婚假雖然核准﹔但是,請假提出過程中,早已飽嚐自覺被刁難的不悅的滋味,這是可以避免的嗎?
小李的太太預計2個多月後生產,2人都很緊張,因醫生說胎兒有關不穩定,故日常工作最好不要太勞累,應多休息,於是小李的太太原本想提前請產假,又怕產假不夠產後調養,故而作罷,但依法可以請的產檢假,已經請休完畢,小李的太太遂想向公司請休安胎假,公司請小李的太太提供診斷證明,惟小李的太太說:「醫生無法開立需確切「休養多久」的診斷證明,只說宜休養!」公司遂向小李的太太表示:「若無提供醫生診斷證明,依公司請假規則,無法同意員工任意請安胎假」,小李的太太覺得不能接受,遂向勞工局申請協調..
勞工因親自照顧2歲以下幼兒,勞動契約有效期間,雇主須給勞工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於友善職場環境是勞工一大福利。 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相繼增加勞工權益,給予勞工更多照顧年幼子女之協助。 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因後者勞工須符合要件,而有所不足。
上週,本所簡短評析了產後護理中心開除了一位懷有身孕、且沒有執照的保母一案。審理本案的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判決認為:法令並未要求任職於產後護理之家嬰兒室的勞工,必須取得證照;此外,護理之家也有其他行政職工作可供調任該名員工。因此,雇主直接認定員工確實是不能勝任工作,而將其解僱,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解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