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112年「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開始執行,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果有任何短少、漏報營業稅的狀況,請在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特別是6種違章漏稅樣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受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得依規定免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表示,2023年(112年)的「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開始執行。
中區國稅局查核作業前辦理相關輔導和宣導,呼籲事業單位與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果有任何短少、漏報營業稅的狀況,請在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納稅人如果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屬無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除處罰,如涉及刑事責任得免除其刑。
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情形,國稅局將會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6種異常情形選案查核: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請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任何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受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得依規定免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財政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2.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44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3. 第1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 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漏繳稅款,而於修正施行後依第1項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者,適用前項規定。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