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注意!工作超時、休息不足,勞動部將聯合勞檢、專案檢查|職場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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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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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近日表示111年交通運輸業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違反勞動法令共有193件,處分率16.1%仍然偏高,112年將持續進行。其中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休息時間不足為最常見的違法情形,提醒業者與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勿存僥倖之心疏忽相關規定。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新聞稿表示,交通運輸業使用公眾道路營運,如有勞動條件不佳的情形,不僅涉及勞工個人權益,更可能影響乘客及用路人安全,因此為勞動部長年監督檢查之重點。

而111年起勞動部也針對「鐵路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共計1,200場,其中違反勞動法令共有193件,累計罰緩金額1,111萬元,處分率經統計為16.1%,整體觀察其違法率仍然偏高。

基此,勞動部112年將持續進行專案檢查,提醒交通運輸業者與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勿存僥倖之心疏忽相關規定。

勞動部與交通部建立合作機制,聯合稽查

進一步強化對交通運輸業的監督檢查作為,勞動部與交通部已建立相關合作機制,每年針對「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實施聯合稽查。另也向交通部提供「業者違規紀錄」,作為營運安全預警指標、評鑑或補助參考。

另外,交通部協助選列評鑑結果不佳的業者,供予勞動部選列規劃實施專案檢查,透過此種合作機制加強對不法業者交互監督,促使遵守勞動與交通法規。

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休息時間不足為大宗

根據111年交通運輸業專案檢查結果,「工作超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反第24條)及「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不足」(違反第34條第2項)為雇主最多違反樣態,提醒業者仍應積極落實人力調派及工時控管。

其違法業者除了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公布姓名,並會函送交通部加強監督,以保障公眾安全。

工時與延長工時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雇主如有延長勞工工時(加班)之需求,依上開規定也應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

另外如果是輪班制的勞工,更換班次時根據勞基法第34條第2項原則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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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後提醒雇主應當確實注意勞工之工時管理及身心狀況、避免疲勞駕駛。

如經查核有違法之情事,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罰。再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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