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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8435次觀看

如果員工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能任意資遣嗎?|法律小教室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想以員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資遣,雇主請宜忖前思後

企業招募在缺人缺工環境下,找人不易,找到合適員工更不易;但HR為填補企業內因人力流動而減少的空缺,難免找錯人、甚至濫竽充數。

一則中高齡者勞工報導:從事接近20年現場工作業員,工廠人力盤點後,將其調動至工廠倉儲(庫),因無法適應倉儲作業機械化(指堆高機、電子盤點等作業),遭工廠主管以該名員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提報HR部門擬將之資遣。

就人力需求言之,部門主管認定員工不堪勝任工作,才會興起與前者終止勞動契約念頭,並不意外。下列本文中所提及情況,並不含員工因職災而導致不堪勝任工作之事。

不堪勝任工作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歇業或轉讓時。
    3.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4.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5.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不堪勝任工作之可能面對之情況

因不堪勝任工作理應發生於員工之專業不足、作業能力、績效未達標等,就企業人力需求及績效言之,卻有前揭情況,非面對並加以處之不可:

(一)招募時未符合工作(或業務)專長

職場上,部分職務(或業務)因業務壓力甚重或輕蔑工作,此類工作多為求職者所避諱:諸如業務人力、總務人力、倉儲人力等,招募時往往存在事求人,且久候未必等得到投遞履歷之求職者,HR於招募此類求職者,不敢奢望。

實務上,企業為招募或補充適量補充之業務人力、總務人力、倉儲人力等嚴重缺工,不但先進行企業內部人力調動,而在上述人力不足情況下,可能以與實際職務不相符合職務名義對外招募;但錄取而僱用後,要求錄取新進人力改派與招募不同部門人力。

企業因於以前述未符合工作(或業務)專長對外招募,並改派與其專長為符合之職務,企業已違反不實徵才廣告,其罰鍰至少30萬元以上,若再以不堪勝任工作理由將之資遣,缺乏誠信,則其違規乃重中之重。

(二)缺乏職前訓練、專人引導或作業流程手冊

企業規模不同對於新進員工職期訓練、派人引導、提供作業流程等配置之設計及執行不同,使得新進員工進入企業就其工作認知、實習及訓練,進而使其於試用期間面對各自不同之體驗,也造成在此期間培育成績相異;更有甚者非幸運之新進員工,立即面對業務之執行;然其工作認知、實習及訓練,付之厥如。

上述二種情況(1)工作認知、實習及訓練徒具形式或(2)缺乏工作認知、實習及訓練配套,不論(1)(2)之一顯然新進員工於試用期間都要自力更生,若再以不堪勝任工作理由將之資遣,則於法也站不腳。

(三)欠缺員工試用期間能力及績效考核機制與執行

招募時,企業進行面試前周全準備:工作項目定義、薪資科目組合、面試主事官、面試專業及特性提問、(職業)心理測驗、筆試等,盡力經過面試之程序,能挑選面試群中的適當之人選。

企業為防範面試攻防之失誤,企業僱用新進員工後,希望從工作實務上,對其工作及專業加以檢驗,故而設計能力及績效考核機制。因此,試用期間企業HR部門叮嚀用人部門,對新進員工進行期間工作考核。

因此,設計新進員工試用期間考核制度,建立於先,但也要確實執行;否則,徒有適用考核制度未加以執行,不堪勝任工作並無客觀之佐證。

(四)不得對資深員工下手

資深員工為企業工作年限長,其服務期間企業因業務之需,難免遇上職務調動。假設資深勞工在其工作後期,也因業務所需而工作之調動;但工作調動後,其工作品質甚至績效均頗令新部門主管及同事深感跟不上。HR部門接獲資深員工剛調動部門主管反映,因期工作品質及績效明顯低落,眼見資深員工已出現不堪勝任工作蛛絲馬跡,二部門皆面臨困境。

然該資深員工工作調動是否符合前提及條件?前提指企業調動資深員工時,有違反勞動契約之工作項目?條件指企業調動資深員工之工作時,符合其體能及技術?若二者皆不符合,則想以不堪勝任工作,企業恐已先違規。

小結

員工不堪勝任工作,其實面對二種傷痛,員工本身勢將面對自信之淪喪,企業也陷於招募及僱用之檢討窘境,誰都不好過;但論過失而言,屬歸責於企業較多,尤其簽訂勞動契約前,應把持用人目標及應徵者專業,因不堪勝任工作絕非企業過失之遮羞布。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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