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餐飲業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每半年換約可行嗎?|法務長專欄

做吃的可以跟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並每月、3個月、6個月或1年換約嗎?事實上,餐飲店如小吃店、餐廳等各個職務工作依其性質屬繼續性工作,依勞基法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如就上述工作定期換約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其實是行不通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對經營餐飲業主要經濟活動伴隨而生的各個職務工作,依其性質,是屬於繼續性工作,故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契約,即為不定期契約。

雇主如就上述工作與勞工採每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換約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其實是行不通的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必須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非繼續性工作,始得為定期契約,除此之外,均為不定期契約。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契約究為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應依契約內容及性質,是否具繼續性為判斷標準,並不受勞動契約的名稱(例如定有起迄期間的約聘契約或直接名為定期契約)所拘束。

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為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陳君自91年6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其受僱期間均延續而未有一日中斷,期間逾6年,均非係因特定性工作之需,始為僱用,難認符合勞基法規定得為定期勞動契約約定之情形,依勞基法規定,自不得為定期勞動契約。故而,雇主與陳君間之勞動契約,其契約書上雖定有期限,仍應認為係屬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繼續性工作每半年換約簽訂定期契約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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