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為二級警戒後,家中有孩童需要照顧的家長還能請「防疫照顧假」嗎?根據指揮中心、教育部和勞動部的說明,家長仍可申請,雇主應准假不得視為曠職。
文/《104職場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正式宣佈,因應疫情趨緩,訂定110年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份場域將開放但仍會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許多職業爸媽關心的托育問題,指揮中心也和教育部商討並作出決議: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今(110)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勞動部新聞稿特別針對家長「防疫照顧假」提出說明:如家長於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幾件事項申請「防疫照顧假」。
申請條件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家長須滿足以下條件: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特別應留意: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結論:即便指揮中心將全國警戒調降為二級警戒,但因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為「有條件開放」,因此若家長符合資格、有需要,仍可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准假不得視為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