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雇主收到檢查結果通知書後,別忘了「對內公告」|法務長專欄

勞動檢查後,如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而載明除限期改善外,並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那什麼是「顯明易見處」?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_雇主收到檢查結果通知書後別忘了對內公告

勞動檢查後,如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主旨會載明:「檢送貴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一份,請在指定期限內改善,並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請查照。」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什麼是「顯明易見處」?

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依本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
(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
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

前述所稱「場所」,皆是指有形或實體場所,在資訊化時代,企業多有建置員工入口網站,雇主可否將檢查結果通知書僅公告於員工入口網站的公告專區?

經諮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回應如雇主欲於員工入口網站替代實體場所公布檢查結果全部內容,應依照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先經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

小叮嚀:雇主未依法公告者,將會觸法受罰(勞動檢查法第36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一、事業單位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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