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體報導,知名PC產業的台灣分公司裁員兩成,加上年初也有知名幼兒刊物驚傳停刊並「裁員九成」引發社會關注,勞動部針對這些「大量解僱」案件均有出面澄清,提醒企業依法須60天前通報,而上述企業均符合規定。什麼是「大量解僱」?公司如果經營不善要大量裁員,都要事先通報嗎?雇主常會遇到哪些違法風險?這些常見的「大量解僱」疑問,《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QA、一次了解!
文/《104職場力》小編
近期知名的全球PC龍頭台灣分公司宣佈啟動新一波的裁員,據媒體報導累計2024年的裁員比例達2成以上,分別預計在4日及20日要解僱12人及80人,名義為「業務緊縮」。消息曝光後勞動部也出面說明,該公司本次解僱總共為92人,並且地方政府早已於3月接獲公司所提報的「大量解僱計畫書」,因此作法並無不妥。
無獨有偶,2024年初時在親子、教育圈掀起巨浪討論的,莫過於連載35年的知名幼兒刊物,在驚傳年後轉型停刊後,又經北市勞動局證實旗下共200名員工將在農曆年後裁員近9成,共有192人會離開工作崗位,消息曝光後引發社會關注。
新聞媒體報導指出,該公司的員工早在年初即已接獲資遣消息,此外勞動局也表示:初步未接獲勞資爭議的陳情,並說明有收到該公司的「大量解僱計畫書」,包括資遣人數、批次、預計時間(3/31、8月、9月、10/31,共分4批),而且因為「大解通報須60天前通報,目前檢視該公司的作法均符合規定」。
大量解雇、資遣員工有哪些通報流程得做?什麼是「大解通報」?針對「大量解僱」、「大量資遣」這些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息息相關的問題,不論勞資雙方都常會一知半解,搞不懂到底該怎麼做才不會違法,或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
《104職場力》根據勞動部的公開資料和簡要說明,透過幾個常見的QA問答,帶您一次了解有關「大量解僱」的相關資訊!
「大量解僱」、「大量資遣」常見問題 |
◆ 什麼是「大量解僱」?人數標準是什麼? |
◆ 什麼前提下可以發動「大量解僱」? |
◆ 發動「大量解僱」,有哪些程序要走? |
◆ 「解僱企畫書」要包括哪些內容? |
◆ 「解僱企畫書」要通知哪些人? |
◆ 「大量解僱」的60日期限如何計算? |
◆ 如果違法「大量解僱」會面臨哪些風險? |
◆ 什麼是「大量解僱預警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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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一個重要觀念:「不是一次解僱多位勞工就叫『大量解僱』」,在我國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俗稱:《大解法》)中,其實對於「大量解僱」的概念是有明確定義的。
依照事業單位的「規模」不同,適用的「大量解僱標準」也不盡相同,我們可以透過以下的表格快速判斷所屬企業的勞工人數、60天內解僱的人數(或單日解僱人數)來區分。
現行規定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大量解僱」的定義是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僱用勞工人數 | 解僱勞工人數 | 解僱期間計算 | |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 | 未滿30人 | 逾10人 | 60日 |
30人以上 未滿200人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3分之1 | 60日 | |
逾20人 | 單日 | ||
200人以上 未滿500人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4分之1 | 60日 | |
逾50人 | 單日 | ||
500人以上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 | 60日 | |
逾80人 | 單日 | ||
同一事業單位 | 逾200人 | 60日 | |
逾100人 | 單日 |
★ 註:前述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延伸閱讀:什麼是「大量解僱」?帶您了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眉角、必備程序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以及參考「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當中的選項,企業僅限定滿足以下原因時才可發動「大量解僱」:
一般「大量解僱」共有三大階段的流程要走:包括「通報主管機關」、「勞雇協商」、「紛爭解決」,換言之,雇主有「通報義務」和「協商義務」,如未依法通報、協商,各可罰10-50萬元。
6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通報義務) |
1. 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情況下,以符合「大量解僱」的人數、期間、事由,並以大量解僱之日起60日前提出。。 2. 填具「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3. 通知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動)局。 |
通報後10日內進行勞資協商與職訓諮詢(協商義務) |
1. 自行協商:提出「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起10日內針對大量解僱相關事宜先自行協商。 2. 強制協商:如勞資無法達成協議(或拒絕協商),則由當地勞工(動)局應於10日內組成委員會進行協商,並指派就服人員提供轉業、職訓資訊。 |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當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如撰寫完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需要通知的單位以及順序如下:
一般來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60日前」,為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之日起,向前推算60日之「前1日」。
但萬一60日的「前1日」遇到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1日」之前1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才能確保勞工方「知」的權利,及達到勞資雙方透過自主協商機制尋求共識,儘速消弭爭議及確保勞工權益之目的。
舉例說明:某事業單位於107年8月30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自該日往前推算60日為107年7月2日(星期一),因該日之「前1日」(即107年7月1日)適逢星期日,爰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1日」之前1工作日,即107年6月29日(星期五)通報解僱計畫書。(勞動部107年10月16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函參照)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如果如果不遵守大量解僱流程,除了事業單位本身會遭受罰款,還可能殃及負責人被限制出境。
如果未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狀況可分以下三種:
違規事項 | 狀況 | 罰鍰 |
未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 未於期限前將「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可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 10-50萬(可連續處罰) |
未配合「強制協商」 | 若公司有以下事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未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 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 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 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 10-50萬 |
拒絕說明或提供財報 | 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 3-15萬(可連續處罰) |
為確保勞動債權,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所定之人數及金額,且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而常見因「大量解僱」而導致被限制出境的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包括:
至於欠薪達多少會限制出境?標準如下:
總勞工人數 | 全體被解僱勞工之欠薪總金額 |
10-29人 | 300萬元 |
30-99人 | 500萬元 |
100-199人 | 1000萬元 |
大於200人 | 2000萬元 |
此外,如公司積欠勞工勞健保、退休金,負責人也需親自清償,包括以下條目:
為使主管機關提前知悉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之可能,以期提前因應並協助勞工,設有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機制,針對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5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4款為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