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因確診必須休假,但卻無法確定是否因公出勤而導致確診,在此不確定是否為職災的狀況下,雇主依法可先以普通傷病假辦理,並依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半薪,而非被強制要求一定要給予公傷病假。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勞工主張因公確診而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准假?
小華某日上班時因接獲政府新冠肺炎的匡列簡訊,便先自己快篩,結果是陽性,並返家隔離,約隔離一週後返回職場。由於小華認為自己每天都只有家裡、公司兩地跑,根本不會接觸到公司同事以外的人,一定是被公司的誰給感染的,便向主管主張自己是因為執行職務而確診,進一步向主管請休公傷病假。但是,主管對於小華的確診是否確實是職災,有所疑慮,因此拒絕核准公傷病假,只願意先准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一般而言,如果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病,勞工如有醫治需求時,是可以向雇主請休公傷病假,且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有以原領工資計算工資補償之義務。
但是,有時候勞工所受的傷病是否確實是執行職務所造成的,雇主可能會有疑問,這時候,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勞工在是否為職業災害,雇主有疑問時,可以先請休普通傷病假,待日後確認為職業災害時,再由雇主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處理。
相反地,如果勞工不願意先以普通傷病假請假,堅持要以公傷病假請休時,雇主有無核准的義務?對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是勞工與雇主就是否屬職業災害即使尚有爭議,但於確定屬職業災害前,勞工仍應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非即豁免勞工依工作規則向雇主請假之義務,若員工未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仍構成曠工,雇主得依此終止契約。」,可知,法院認為在是否為職災還有爭議時,勞工應先以普通傷病假請休,雇主也可以不准予勞工的公傷病假申請,但先以普通傷病假給假時,雇主仍須給付勞工半薪。
不過,本文在「雇主對是否屬於職災還有爭執時,就可以不發原領工資嗎?」一文中,曾提及部分法院判決有不同見解,還請讀者留意。
案例中小華因為確診而必須請休假,但由於無法確定小華確診是否確實為職災,在這種不確定為職災的情形,雇主依法可以先以普通傷病假辦理,並依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半薪,而非一定要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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