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雇主收到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與罰鍰處分通知書 ?|法務長專欄

勞動檢查後,如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後續將收到勞檢機關的結果通知書以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罰緩處分通知書。提醒雇主上述二者通知書性質本不相同,其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在勞動檢查機關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後,如認定雇主涉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會陸續收到由勞動檢查機關發出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此外,也會收到來自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出的罰鍰處分通知書(如審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規定屬實)。

有雇主同時收到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及罰鍰處分通知書,認有違業者認知,該罰鍰處分通知書應是雇主未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於10日異議期間表示異議之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始得核發罰鍰處分通知書。

以勞動部民國107年3月30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7790號訴願決定書為例(此是屬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案件):

理由:

本案職安署106年7月20日勞職北4字第10610265001號函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係依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告知訴願人限期改善,並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書公告7日以上,核與本部106年7月20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181號職業安全衛生法罰鍰處分書,係裁處訴願人罰鍰,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訴願人有無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於10日內提起異議,要無影響本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2項、第45條第2款及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權限。

小結:

如上說明可知,受檢雇主如同時收到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與罰鍰處分通知書,不要感到意外。因上述二者性質本不相同,其所適用的法律亦有不同,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是適用勞動檢查法之規定而來,罰鍰處分通知書則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為違法認定之結果(以本文所引訴願為例)。

受檢雇主不要錯誤認知,以為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須俟雇主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之行政處分救濟無果後,始得另案依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進行行政裁罰。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_雇主收到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與罰鍰處分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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