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如勞工不幸確診新冠肺炎,隔離或治療期間請假需提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可憑「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包括同住家人)請假,另外病假應併入住院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勞工的全勤奬金。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在新聞稿當中指出: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確診人數近日不斷升高,許多勞工都面臨防疫需求的請假議題(包括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照護等議題),為減輕醫療資源的量能、並且便利勞工申請流程,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原本請假流程需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日期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今後可以「電子居隔單」、健保快易通PCR檢測結果(包括同住家人)的截圖或輸出資訊,作為請假憑證。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因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上該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之資訊,向雇主請假。
勞動部另指出,指揮中心為強化防疫量能,自5/8起居家隔離單開立僅就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及大學生同住室友進行開立,惟有特殊需要者可另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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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而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時,亦可參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而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同住家人的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均可作為請假證明文件,若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勞動部強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的各項防疫措施有其緊急性和急迫性,呼籲雇主應站在關懷勞工的角度出發,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勞雇雙方如因請假事項有所爭議,可洽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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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勞動部針對「勞工確診COVID-19」議題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自111年4月8日起生效)。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勞動部特別發布解釋令,新聞稿中指出凡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讓勞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全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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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今日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
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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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最新公佈的「返回職場工作應變建議方案」指示,如職場、同辦公室或工作場域出現確診者,密切接觸的同事可依下列建議應變:
(高感染風險者指:無適當防護下曾於24小時內累計大於15分鐘面對面之接觸)
高風險者 | 低風險者 |
● 有症狀:自行使用抗原快篩。 ● 無症狀已接種3劑滿14天:持續工作,自我健康監測7日,有症狀則快篩。 ● 無症狀但未完整接種疫苗:自我隔離/居家辦公3日(若持續上班須每1-2天快篩至最後接觸日滿7日),有症狀也應立即快篩。 | ● 有症狀:自行使用抗原快篩。 ● 無症狀:可持續工作。 |
指揮中心特別提醒,若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最高可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