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保障復職」,提醒雇主不可任意拒絕勞工復職申請|職場新訊

勞動部提醒雇主,為了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任意拒絕受僱者復職申請。如無故解僱或調整職務,違法將依法裁罰,不可不慎。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了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勞動部近日提醒雇主《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不得任意拒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

而當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非有法令規定情形外,不得任意拒絕或調整其職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勞動部舉例說明:

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小陳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4種情形未能使勞工復職,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並通知勞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1.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雇主如是因以上4種情形之一而未能使受僱者復職,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天前通知受僱者。

此外,雇主也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勞動部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最後也呼籲,面對少子化的難題,近年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已更為彈性及便利,就是要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同時兼顧工作與子女照顧,並請雇主多多支持,共同為友善的職場環境而努力。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等更多職場新訊,《104職場力》還有這些觀點供您參考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