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雇主,為了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任意拒絕受僱者復職申請。如無故解僱或調整職務,違法將依法裁罰,不可不慎。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了協助受僱者親自照顧陪伴幼兒,確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均能順利回到職場,勞動部近日提醒雇主《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相關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受僱者的復職申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
而當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非有法令規定情形外,不得任意拒絕或調整其職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勞動部舉例說明:
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小陳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如是因以上4種情形之一而未能使受僱者復職,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天前通知受僱者。
此外,雇主也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部提醒,《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最後也呼籲,面對少子化的難題,近年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已更為彈性及便利,就是要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同時兼顧工作與子女照顧,並請雇主多多支持,共同為友善的職場環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