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如違法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自112年5月3日生效。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5月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規定自112年(2023年)5月3日起生效。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之流產,依不同期間給予不同產假天數,而其請假期間依歷計算;薪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
妊娠流產之天數 | 產假天數 |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週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 1週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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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如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1星期或5天的產假,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若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但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過去對於雇主能不能就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相關明文規範。
為了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的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勞動部5月1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的全勤獎金權益同樣受到保障。
提醒雇主,如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而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