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起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職場新訊

勞動部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如違法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自112年5月3日生效。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5月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規定自112年(2023年)5月3日起生效。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流產假規定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之流產,依不同期間給予不同產假天數,而其請假期間依歷計算;薪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女性勞工(第50條)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受僱期間滿6個月者,薪資照給;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受僱期間未滿6個月者,薪資折半發給。
妊娠流產之天數產假天數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週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1週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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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如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1星期或5天的產假,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若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但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過去對於雇主能不能就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相關明文規範。

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

為了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的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勞動部5月1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的全勤獎金權益同樣受到保障

提醒雇主,如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而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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