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說要「延長試用期」這樣合法嗎?3分鐘搞懂權益免吃悶虧
「試用期」讓許多職場新人們戰戰兢兢,擔心沒通過會飯碗不保,但公司可以擅自決定「延長試用期」嗎?試用期間的勞工權益會比「正職」差嗎?「試用期沒過就降薪」真的合法嗎?其實目前勞基法中,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一切取決於勞資雙方如何協議。本文整理關於「試用期」你不可不知的事,一定要看到最後,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啦!
文/《104職場力 》
新公司說要「延長試用期」!這樣合法嗎?
我在室內裝潢公司工作。當初上工時,老闆告知我試用期為三個月,通過試用期會調薪。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覺得條件ok便答應了。在這三個月期間,我自認沒有表現超級好,但也沒犯過大錯,戰戰兢兢地完成老闆交代的事務,整體而言算是中規中矩! 就在上週到職滿三個月,老闆說我的表現不如他預期,要將試用期延長兩個月。還沒通過試用期,不僅無法調薪、不能報加班費,且今年疫情影響公司營收,接下來兩個月我的薪水會再少三千。 當下聽到有點傻眼,想請問大家,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我可以「不接受」 試用期延長嗎?另外也想請問,在試用期的期間內,老闆可以因為「大環境不好」理由扣我薪水嗎?
104職涯診所 建築規劃及設計業 行政總務 匿名 (21~2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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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讓我們透過《104職涯診所 》和《職場力 》的整理資訊,看看職場前輩們有哪些實用的好建議。
勞基法中並無「試用期規定」,試用期只能算是「勞資雙方的合議」!
什麼是「試用期」,法律有規定新進人員一定要有「試用期」嗎?試用期沒通過,怎麼辦?
職場前輩們這樣說:
職場前輩A (微星科技 HR Business Partner — Augusta ):法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惟任何勞動條件變更皆需以法令為最低底線。建議將「試用期考核」當作「正式的績效考核」看待,依據雙方約定之產出為標準去討論,如果勞資雙方認知有差異,請雙方明列以為依據。
職場前輩B (跨產業台外商公司 Head of Human Resources — Edison Liao ):因為勞動法已經取消試用期的規範 ,因此目前一般企業與員工議定的試用期,是數於勞動契約中的「合議事項」,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所以,延長試用期基本上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涉及基本勞動條件的變更,比方說薪資、出勤等等,則必須勞雇雙方達成共識 才行。 至於未通過試用期,一般來說屬於新進人員考核的範疇。基本上新人到公司報到時,主管應該就是否通過試用,訂定具體的評估項目或標準,待試用期滿後,與新進同仁共同檢討期間的工作表現,並提供「具體」的事例佐證。如果只是主觀認定,容易產生爭議。您或許可以向主管要求,請對方提供表現不佳的部份,以及改善的建議。
職場前輩C :我當初遇到這個處境時,有諮詢過勞工局,也的確在勞基法裡是沒有所謂試用期,試用期是兩造雙方的協議。因此當前東家單方片面延長試用期時,我跟他召開勞資協商(有私底下錄音)告訴他我不接受單方面片面延長試用,並把這3個月我完成什麼 project 數據化,一切攤開來說。同時告知前東家我絕對有資格領正職的薪水,然後直接跟前東家說如果他們還是認為我沒過試用期,那就算了,我不願意再另花三個月延長試用。最後前東家迫於無人可用的情況,同意終止試用轉為正職,但必須通過試用期考試(過去從來沒有過)我最終也通過了,讓他找不到藉口。以上分享給你!
其實目前勞基法並沒有 「試用期 」的規定 ,新進人員也並非一定要通過「試用期」。
所謂的「試用期」只是勞資雙方的一個 「合議事項 」,只要事前約定清楚 ,兩方都同意即可 。為避免後續產生爭端,勞資雙方最好在到職就任之前,先確定好「是否會有試用期」、「試用期的詳細考核事項」,以及「試用期的具體通過標準」。若有「可能延長適用期」的情況,也應雙方事先溝通清楚。至於因為試用期延長而影響「基本勞動條件變更」方面,包括:薪資調整、出勤規定更改...等等,則必需要「勞資雙方重新協商合議」才行,雇主不可擅自更改勞動條件。
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減少當初「到職時核定的薪資」,恐會觸法!
雇主可以擅自決定要「延長適用期」,甚至「因此減薪」嗎?
讓前輩們來告訴你:
職場前輩A (周延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周念暉律師):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認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勞動部也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一開始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而「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工資」。
職場前輩B (微星科技 HR Business Partner — Augusta ):根據提問中所述,接下來兩個月的延長試用期薪水會比原來談好的薪水,還要少三千。如果是比「到職核定薪資」還要低的話,未經勞資雙方同意,可能已經觸法。
職場前輩C (跨產業台外商公司 Head of Human Resources — Edison Liao ):試用期滿調薪的議定,原則上並未違法,所以如果試用期沒過,要再延長試用,此期間薪資維持原本「雙方議定」的條件,也是合理的。但是,延長試用要「減薪」,這是「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並且損害員工既有權利,是相當明確違反勞動法令的作為。
「試用期」的長短 、期限 ,都是勞資雙方可以事前協議好的 。是否「延長適用期」,也是「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但是因為法律並無規定要有試用期,因此「試用期間內的員工」還是應享有和「正職員工」相同的勞動權益,兩者並無分別,若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都應「全額給付工資」。此外,雇主擅自替員工「減薪」,屬於「片面變更勞動條件」的行為,若沒有經過協商取得員工同意,便已明顯違法。
不論是否還在試用期,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都有觸法之虞!
有加班卻「不能申請加班費」,只因還在「試用期內」?公司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職場前輩A (跨產業台外商公司 Head of Human Resources — Edison Liao ):因此不能報加班,原則上不算違法,但如果實務上是要求不能報加班申請加班費,另一方面又要求員工「責任制」的話,同樣是相當嚴重的違法行為 。 因為疫情對公司造成的影響,除非是您個人同意與公司共體時艱而接受降薪的安排,否則仍屬於違法行為。總之,原則上對於勞動條件的變更,如:工作時間、休假、薪資等等,都必須要徵得個別員工的同意,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最後,因為就您敘述的情況,貴公司已經明顯違反勞動法令的規範,因此除了主張您的法定權益之外,是否選擇離開或是隱忍,就得看您個人的取捨了。
職場前輩B (微星科技 HR Business Partner — Augusta ):當公司表示「不能報加班申請加班費」,請檢視公司的管理流程 。如果合乎管理程序,但不能申請加班費,便已經有觸法之疑慮。如果皆如您所述,最後給您的建議,換一家公司會比較好,祝福您!
不論是否還在試用期內 ,員工都享有 「完整的勞動權益 」。
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便有觸法之虞。此外,雇主也不能擅自要求員工要「責任制」。所謂的「責任制」,還需符合「勞基法對責任制工作者的詳細定義」,並在不損害勞工健康和福祉的前提之下與員工約定,且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後,才有效。
以上,就是本次《104職涯診所 》的職場前輩們所提供的寶貴建議。希望能幫助到各位職場朋友們。祝大家都能在心儀的工作崗位上不斷向前邁進,職涯順遂。 還有更多職場上的疑難雜症嗎?快上「104職涯診所 」發問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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