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新冠肺炎變種病毒Omicron疫情升溫,第3劑疫苗追加劑之預約和施打展開。勞動部提醒勞工接種疫苗不限劑次皆可請「疫苗接種假」,雇主也應准假而不得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惟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文/《104職場力》
勞工為強化防疫效果,因此參與接種新冠肺炎第3劑追加劑的遇約與施打,即便企業並未強行要求勞工施打,員工可以因此向公司提出「疫苗接種假」的申請嗎?
勞動部提醒您:只要員工在接種疫苗後,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無須附上其餘就診或額外證明),基本上均屬勞工受保障的權益,:雇主、機關均不得拒絕,且不得視勞工曠職或用事假等其他假別處理,同時也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等不利於勞工的相關處分。
因此即便第3劑疫苗目前被視為「追加劑」,勞工接種疫苗也符合申請「疫苗接種假」。
近日由於部分事業單位提出疑問:關於勞工接種第三劑COVID-19疫苗得否申請「疫苗接種假」之疑問,勞動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作法回應: 基於防疫與控制需要,增加受雇及工作者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意願,並同時保障疫苗接種者的權益,自110年5月5日起,受僱者接種COVID-19疫苗得請疫苗接種假、不限劑次。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凡是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或是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不限劑次。
另外提醒雇主,勞工符合規定申請「疫苗接種假」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然接種疫苗並不歸責於雇主,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
而「疫苗接種假」的用意在提供勞工接種COVID-19疫苗時多一種請假選項,勞工亦可視自身需求,選擇請其他如病假、特別休假之假別,相關薪資給付則依各該假別之規定辦理。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如因勞工請疫苗接種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處罰;而強制勞工只能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該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各該規定之違反,可分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79條)。
若勞工接種疫苗後其不適症狀持續未改善,應當盡速就醫、釐清病因,並依疫情之揮中心相關指示通報。
而超過「疫苗接種假」後,因為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則可請普通傷病假。
目前的規範除前述提及的「雇主、機關均不得拒絕,且不得視勞工曠職或用事假等其他假別處理,同時也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等不利於勞工的相關處分」之外,如勞工遇到企業雇主刻意刁難,亦可提起申訴。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參加保險有效期間若確診罹患新冠肺炎(COVID-19),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勞保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
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給付時,除申請書及診斷書等應備書件外,也要提供因工作遭感染的相關佐證資料,如「與確診者接觸說明」、「PCR檢測結果」、「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文件等,審查確認與工作因果關係,而依職業災害辦理。
若感染源不明確時,勞保局會主動與衛服部疾管署、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調詢相關疫調資料,維護勞工給付權益。勞保局也特別開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提供相關申請書表連結。
延伸閱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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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需要大家多一些體諒和互相關懷,良好的職場環境也需要勞資雙方有一定的共識,希望大家在這段期間都能平安健康,一起為防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