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進入第四季時,許多工作者都會開始思考「轉職跳槽」的可能性。專家提醒:當前的就業市場以及求職者的積極心態,導致有許多「求職地雷」出現在面試現場,包括「身價過溢」、「誇大工作年資(或成效)」、「提供不實資訊」、「謊稱自己的工作經驗」等等,不論是HR、求職者,都應該小心避開,誠信尋求合作機會。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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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季節指數有開始揮動其看不見的手,導致職場「驛動的心」日漸頻繁,人力銀行(職缺)人才庫又攀升至百萬筆。過去的統計期間(113年11月至114年1月)顯示上班族基於職業興趣、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升遷、工作中人際環境等因素,驛動之心特別容易騷動,轉為「積極做跳槽準備」,進而構思勢在必得的求職履歷。
「求供倍數」向來是就業市場評估「跳槽」動能的參考指標,當告知求職者供需二方目前統計「求供倍數」大於1,就顯示就業市場勞動需求(求才人數)大幅超約勞動供給(求職人數),顯示就業市場繁榮,追求跳槽或尋覓新職的良機正是此時。
職場雇主及HR人員在此招募之際,處於「以少對多」情境,由於所需處理或過濾事務繁雜,雙方務必採「誠信原則」讓彼此坦誠相見(談),故HR人員不應輕言放棄「誠信原則」的堅持;換言之,任何一方均不得有違「誠信原則」,而妨礙甄試進行。
不論尋覓新職或跳槽之求職,求職者之諸多項工作價值中,「薪資與福利」順序皆位居首位。而參考國內HR專家同意非職場新鮮人,跳槽對「薪資與福利」合理期待約調高原企業薪資給付約10~20%。換言之,跳槽因求職者累積多年實務經驗或實績,於面試時提高薪資幅度應屬理所當然。
問題是若求職者為提高新職薪資,若對面試企業或HR人員告知以不實薪資水準;很可能掉進「誠信原則」地雷,而讓應徵企業錯誤判斷,可能按照求職者期待薪資錄用;但,也有可能因此拒絕求職者,拒絕提供過高的薪資要求。
「自行膨脹薪資的求職者」要知道,HR人員面試後如謹慎以待,追訪原企業主管或同事及薪資水準。若求職者符合「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面試企業有權在30日內主動權解僱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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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徵才廣告常列出「工作年資」的要求,主要針對職務(位)未來的升任或績效考量,HR人員才會開出「工作年資」條件來輔佐判斷。
但職場難免有新鮮人或無經驗者投入,無可厚非;但今日就業市場的勞動力萬分窘況,如企業因苦陷於找不到人力的狀況而將就,「降低標準」也是常見之事。
此時如跳槽者自行誇大工作年資,藉此滿足求才企業條件,就容易產生「名不符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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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不宜公開指定「只限定特定大學/科系畢業生」方得前來該企業應徵;但,事實上確實有企業「隱藏公司對學歷上的看法」,在約訪人才時如非符合指定學校/科系的學生,則很難擁有面試機會。這種因「招募潛規則」對非預期學歷者,因不知情而喪失機會,幾乎可視其為無形歧視。
不過,求職者不得不擇手段以偽造、不實、失效、來歷不明之學歷證書,前來應徵,且有待求才企業HR人員查證、辨認,製造學歷真偽不明,謹慎的HR人員應將之退回。
國內曾發生類似求職者偽造企業心儀國立大學系所學歷證書,雖一時蒙騙過關,終究只包不住火,被送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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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作業分工細緻,各職位擔負作業項目明確,職位層級也明確。故求職者應徵時,必須按照其工作年演進所擔任職位,依據年月分別逐項分列清楚(包含每項職位起訖日),一般爭議較小。
舉例來說,若曾擔任代理主管,亦需加註在期間的「職級、地位」,不得將代理職位,有意疏忽寫成主管職位,變成「張冠李戴」的狀況。
但台灣有許多中小型企業多半有「多功能現象」,規模小但企業基本作業「麻雀雖小,也要五臟俱全」,常導致如總務、採購、出納、人資全由一人全包辦,其實際負責業務工作遠大於其職位範圍,這時若在求職期間,就應明列其「工作項目」優先,因為很難憑三言兩語說清楚在原工作上對公司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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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若曾參加專案或研發等計畫,且績效優異,精要摘要其重點。反之,若只是該專案或化計畫資料或紀錄者,不曾參與其中,應避免為求增加工作表現而自曝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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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勞工,雙方皆遵守「誠信原則」;然,受制於《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限制面試官禁止了解求職者「冰山以下」之特質實況:如婚姻狀況、家庭負擔,甚至工作價值觀等等。
求職者於面試期間運用及短暫時間呈現自己優點,這是理所當然之事,但絕對不得違背「誠信原則」,於履歷或談話中,出現不實資料或描述。紙包不住火,即便不是當下、日後也有可能被公司發現不實資料及行為,若後續依法處理鬧得不歡而散,豈不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求職者展現魅力之際,切忌設計地雷而自陷其中不可自拔)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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