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有哪些申請與聘僱規範?|外籍人士就業

人資充電
2025.09.02
7268次觀看

如果企業想要邀請外國人協助工作,有哪些申請和聘僱的規範呢?又該向誰申請呢?《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的契約訂定、資格規範,以及其他注意事項,也歡迎您參考【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更新日期:2025/9/2

文/《104職場力》小編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申請與聘僱規範

企業如果想要僱用外籍人士,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04職場力》為您依據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以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的資料,整理出相關資訊,也歡迎您參考我們的【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相關資訊唷!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

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主要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所謂的外國專業人員係指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下列學校教師: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外國人與雇主資格規範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7大類,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

1.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2. 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3.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4.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根據不同產業屬性,雇主相關資格規範不同,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教師工作

4.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外國人資格:

  • 年滿20歲
  •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惟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 教授之語文課程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 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如同時受僱於2名以上雇主,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外國人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

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資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6. 藝術及演藝工作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6條規定。

雇主資格:雇主應具備表列條件之一

7. 履約人員

外國人資格:

  • 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 31天至90天,需由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但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
  • 91天以上,則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資格規範(例如:學經歷等)。

雇主資格:

雇主應為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

New 放寬外國專才對象與停留期間,增加國家競爭力

根據2025年最新的資訊,由於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放寬適用對象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延長至2年等,增加吸引外國人來台工作誘因。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及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

針對擴大適用對象的部分,現行條文為:世界前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行政院版放寬至前1000名大學,而最終三讀條文則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灣就學取得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的居留期間折抵,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3年碩士學位者折抵2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1年,4者不得合併折抵;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2者不得合併折抵。

此外三讀條文尚有以下明定事項:

  • 外國人於最近5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200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時間最長為2年,且不得延期或重新申請。
  • 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許可的翌日起算,最長為2年。
  • 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

本次修法也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6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6個月,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2年。

至於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所得新台幣600萬元以上等具一定條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

最後,為優化台灣攬才留才環境,三讀條文中也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就業保險,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且符合居住滿10年等條件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


更多關於【外籍人士就業】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僑外生、外籍人士留台找工作!8萬多個工作機會、多語系介面【輕鬆應徵】

人資的各種疑難雜症,提供「人力資源管理」優質文章、產業新訊、各式人資工具以及時事議題,幫助您有效做好人力管理,歡迎一起了解人資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