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如受聘來臺工作、聘用僑外生,企業雇主需要準備哪些申請文件,搭配哪些申請流程、以及哪些規範需要注意呢?《104職場力》為您簡單整理有關「外國人工作許可流程」、必備資料、常見問題等內容,也歡迎您參考【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更新日期:2024/9/18
文/《104職場力》小編
如果外國人受聘來臺工作,企業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是許多人第一個想到的門檻,究竟什麼是「工作許可」、需要準備哪些資料,相關流程怎麼跑、又該跟哪個單位申請呢?這些流程和常見問題我們都為您參考相關資訊,一併整理。
如果有更多與「外籍人士就業」相關的問題,也歡迎您參考《104職場力》的【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相關資訊唷!
外國人如果要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法都必須要有「工作許可」才能工作,而有工作許可後即能申請居留簽證。
因此對雇主來說,要聘僱外國人工作,除了特殊規定外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申請案未經勞動部審查核發聘僱許可前,是不得為雇主工作的。
而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如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資格者,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則最長為5年。
外國人如欲在台工作,多數情況下須由雇主聘僱並與簽訂聘僱契約,同時準備相關文件以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可委託仲介代辦)。另外,部分身分與職業則可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作許可,而不必透過雇主。
或者外國人也可直接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並由勞動部會同審查工作資格,經許可即可由外國人自行從事專業工作。
根據「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目前開放外國專業人士、特殊專長、現行僑外生留臺、僑外生在學期間工讀等,如果雇主有意願要聘請外國人來台工作,須準備以下資料與證件:
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共7類,包含::
以下提供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所說明的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申請相關之資訊,歡迎直接點選參考、下載需要文件。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
★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民國2018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
★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
★ 藝術及演藝工作 |
★ 履約人員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及第四類外國人,應使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線上申辦。
若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詳細的申請流程,請見「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的整理文件
如果公司想要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公司和外籍人士均需符合一定條件,如下所整理:
須符合條件(設立未滿一年) | 須符合條件(設立滿一年後) |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 不限 |
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
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 |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 |
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
外國專業人士須符合條件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且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
下列身分的外國人,可以不經雇主申請,直接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經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從事演講及技術指導等。
雇主申請外國人皆應使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申辦。
如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除了有地震、颱風等天災或上開資訊系統無法使用等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個案認定才得以透過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如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自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勞動部說明,各類應備文件如以外文作成,均得予以節譯,而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簽署人姓名為外國姓名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本內)。
也特別注意節譯的內容不得與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而申請單位可以自行翻譯中文譯本,不須再驗證。
僑外生畢業後欲留臺工作,適用工作評點新制。
考量已在臺讀書之僑外生,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其在臺工作,因此勞動部自2014年7月3日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該制度不再單以聘僱薪資作為資格要求,而係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8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資格。
詳細內容可參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網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