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勞動檢查時,雇主以受檢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有用嗎?|法務長專欄

面對勞動檢查時,雇主除了依照勞動法令規定應備置相關資料,如勞檢員基於檢查範圍所需要求其他必要的報告、紀錄或文件,雇主是否能以相關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為由,而拒絕提供受檢?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勞動檢查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第2項)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第1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第2項)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雇主除了依照勞動法令規定應備置相關資料外,如勞動檢查員基於檢查範圍所需,要求雇主提供其他必要的報告、紀錄或文件時,雇主可否以該等內容因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為由,而拒絕提供受檢?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81號判決為例:

判決理由:

被告所屬勞工局99年1月15日函及被告99年1月26日函說明二均載明:「請攜帶以下資料:(一)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勞工人數統計(請區分性別)。(三)貴事業單位勞工之基本資料(請含:姓名、職稱、到職日)。(四)貴事業單位勞工之出勤紀錄。(五)貴事業單位勞工之薪資清冊(含扣款紀錄)、獎金計算方式及支付證明等資料。(六)貴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加保名單。(七)貴事業單位勞工最近2期勞保繳費收費影本。(八)貴事業單位98年10月迄今之徵才職缺、錄取名單及契約書等相關資料。(九)來本處說明人員若非負責人本人請攜帶授權書前來。(十)發票章或公司章、來處人員個人私章及身分證。」顯見上開99年1月15日及99年1月26日函請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並未逾越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縱上開資料可能涉及原告之營業秘密,惟依勞動檢查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故被告所屬之勞動檢查員亦負有保密之義務是原告自不得以被告要求檢查之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提供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以受檢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當擋箭牌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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