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爽就裸辭?專家曝「即興式離職」的慘烈代價

職場不順心,你也曾閃過「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的裸辭念頭嗎?勞資專家提醒,轉職後悔往往從「即興式辭職」開始。本文從勞動基準法的離職預告規定,教你如何從就業市場趨勢與尋職流程出發,做足周全的進退評估,避免萬一一時衝動開口提了離職,陷入覆水難收的狀況。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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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經濟部曾經做過勞工職涯調查,報導指出「個別勞工在職場,直到退休前至少會轉換5個跑道」。惟此調查對於國營事業員工並不適用,職涯有幸被稱為所謂的「中油人」、「台電人」終究不多;但如今像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是否依然是讓人欣羨嚮往的「穩當職業」?只能說世事多變化。

勞工對離職之困擾來自「自願性離職」,其原因多半複雜,如與部門主管領導風格及教導難以認同、與同事無法和睦相處、企業遠景低迷、薪資待遇甚至獎金低同業一截、不便照料家中長輩、無法接受同儕相對比較、長時間通勤、住宿高貴租金等因素,這些都是造成勞工因公務(或因私人理由)提出辭呈的理由。

員工一旦提出辭呈,若就前開理由加以解析,討論職場困境能否「短期內發生改變」或「相關關鍵因素消除」(如主管即被調職或改任其他部門單位)、調整個人心態自我、展延吸取行業具備專業知識等等,或許可就此討論是否仍有轉寰餘地,或可與家人、(公司以外)的友人討論,決策過程應謹慎,對於下家觀察更要入微,進退之間掌握之必要因素,就算最終依然決意離去,面對新的面試,底氣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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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應遵守的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1.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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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即興,思考周全終不悔

自願性離職勞工完全可以主動決定(除非受制於現職曾簽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因此宣告離職的自由度極大,不過縱使自由度大,也不應採「一時興起式離職」或者「隨遇而安」的態度來決定,無視職場前後關係的做法,並不足取:

追逐職涯美夢前,應細究尋職流程

很多離職的人都會心想:「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但在啟動新的職涯目標及追求卓越前,應該試著先確認後續的尋職流程:轉換的職務與職涯規劃是否相符?是否提供適性職務?企業願景可期待嗎?公司規模適中?招募職務與薪資相稱?眾多類似職務與眾多企業連結?主管機關是否曾刊載企業違規勞動條件紀錄等條件來做篩選,這些資訊都可以透過人力銀行、獵人頭業者、相關雜誌等資訊蒐集資料,做進階分析。

準備轉換工作的人,可以就眾多企業、職務、條件標準等因子,製作自己的分析表,並給予諸項條件評分、各方案總分,最後再依總分高低排序選擇主動出擊的職務。

跳槽絕不能「即興」(或隨機亂數選定),當然不能排除有可能發生臨時性或無法預期偶發事件,遇到「好運從天上而降」的好時運,但終究特殊際遇機會不多,現實多半是「可遇不可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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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離職時機,應考慮就業市場環境的趨勢變化

職場上,常見新鮮人對於「跳槽」習以為常,雖然美其名會說「工作會愈換愈好」、「換工作才能加薪」,但背後其實多半是拿不定職涯方向或目標、樂天派、沒主見人云亦云、堅持抵抗父母底線等。

此類工作者,常會因前開理由,導致不把轉職當一回事,離職更鮮少會有完整的計畫,一旦前開理由找到出口,即興離職,甚至原職與新職間的距離,最極端的僅是「今天與明天」的距離,非常難以預測,遑論要他們去注意外在就業環境或趨勢,職涯潛藏風險不小。

我們在前段敘述當中提及的跳槽步驟應包括職務與職涯規劃相符、提供適性職務企業願景可期待、招募職務與薪資相稱等因素,這些都需要一段時間的蒐集訊息、分析、條件優劣比較等角度,均非即興或一兩天內就能精準得之。

一般企業的招募人才條件常隨著就業市場及營運概況、同業水準來「滾動式調整」,如果求職者無法觀察新趨勢,應徵企業能客觀之挑選,就很難提高錄取機率、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跳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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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了離職,還能半路踩煞車嗎?

提出辭呈方式一般有口頭、紙本、mail、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今時今日只要你清楚傳達「辭意」,除非遭遇關鍵因素(如離職日期)尚有討論空間,一般主管多會批准,也會同時展開相關諮詢(或慰留),只要你未阻礙辭意陳述,辭職意思業已表達清楚,獲得對方接受後就是「駟馬難追」的狀態。

但職場上也很常看見「還沒想清楚就開口」的狀況,即興提出辭呈後,因某因素而猶豫或後悔有意收回其意思表達,此時,辭職後欲半途阻擋,就情理而言,可能須注意訊息回收速度、作業處理流程速度等等,如果尚未經逐層主管批示核准或許還有挽回機會;反之,若已走完上報作業流程,一切就已為時已晚。

延伸閱讀:勞工辭職後可以反悔嗎?

小結

專家提醒過:千萬不要在職場產生最大情緒波動因素(含怒氣、衝動)的時候決定轉換工作。換言之,困惑、尖銳、無情的情境,容易出現負面情緒,此時辭職決定幾乎等於「即興離職」,想當然爾絕非職涯最佳的抉擇時間,請務必記得,「轉職後悔總在即興式辭職提出後開始」,千萬別導致個人職涯的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即興離職可怕,容易陷入思慮不周之後悔)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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