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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612次觀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未來職災勞工的「失能年金」申領和給付會變得更好嗎?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未來職災勞工之「失能年金」申領條件及給付變好了?

職場上固然有諸多不盡人意,勞工可淡然處之;唯獨職災發生,最為可怕,尤其遭遇完全失能的狀況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本法」),將失能年金申領者分為「完全失能」、「嚴重失能」、「部分失能」,與《勞工保險條例》「終身無工作能力」不同,前者的定義將由勞動部定義之。

本文僅談及「本法」失能年金,「本法」失能年金給付之種類及級別,且其失能年金給付也更新其標準,讓HR不得不留意未來「本法」新制與「勞保」舊制之異同。

職災勞工申領「失能年金」種類及條件

「本法」新制與「勞保」舊制,事關職業災害之勞工失能年金給付條件及標準如下: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1. 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

「本法」第一0三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本法」第一0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法」、《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給付之異同

「本法」三讀通過但尚未實施,HR為慎重起見,預先比較「本法」新制與「勞保」舊制之異同:

(一)失能年金(種類)定義有新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職災勞工之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係指職災勞工因職災發生後,喪失職場上之任何工作能力,必須提早走出職場。換言之,勞工已無謀生能力及機會,故發給年金;為對其餘生生計所需乃極少的保護(最低每月4000元。

「本法」失能年金設計之失能種類分為:(一)完全失能(二)嚴重失能(三)部分失能。
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應值得HR持續觀察。

(二)失能年金新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失能年金給付標準,依職災勞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失能年金公式 P=Winsa×1.55%×Yins ,Winsa=平均月投保薪資、Yins=保險年資),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而「本法」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1. 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3.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發給。

比較二種失能年金之計算公式,「本法」失能年金直接按職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上20%-70%,係依照失能程度不同比率發給發。勞保舊制卻受制1.55%(替代率)及保險年資而致年金偏低。其實勞工生命不該受制保險年資;任何年齡勞工生命不應相同價值?

另「本法」月投保薪資上限最高72,800元且下限24,000元,高出勞保舊制48,000元、11,000元,進而言之,上述月投保薪資之調整,未來職災勞工失能年金給付計算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相對高,因此,失能勞工生涯保障相對提高。

(三)未來職災勞工注意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

「本法」至今尚未實施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職災相關給付,仍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惟勞工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等上述事故,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HR須留意「本法」實施日期,職災勞工遇有前揭情況時,告知其給付得選擇「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保險給付。

小結

若遭遇完全失能,勞工可能面臨職涯「生不如死」感嘆。因完全失能斷送其職涯之持續性,不但無法展現職場目標,甚至卑微謀生之力也不可得。「本法」增訂固然給職災勞工提升保險及保護;終究它僅僅是保險,勞工應遵守安全衛生守則,期能自身保護,乃職場唯一優先。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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