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保障年薪14個月」,卻因績效未達標只領到1個月年終,可以提告公司嗎?|勞動部百問百答

面試工作時,常會看見有些公司職缺會開出「保障年薪14個月」等語句,普遍可能認為就是月薪加上2個月年終獎金。然而在勞動法規上其實並未明訂年終獎金該如何發、發多少,因此常會有「承諾與事實不符」的爭議產生。勞動部提醒:最主要仍得看公司規定或勞動契約訂定,如有「工資性質」時,雇主依法就有給付義務。

文/《104職場力》小編

求職者常在面試時,公司在職缺上聲稱「保障年薪14個月」,由於一般普遍認定的「14個月」即為「月薪加上2個月年終獎金」,只是實際到了年底時,卻有可能因績效未達標、公司整體營運不如預期,最後公司只發給員工「不到2個月」的年終獎金,導致工作者認為公司食言、違反招募承諾,此舉是否違法?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案例情況

進公司時我和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明訂年薪保障14個月,當時並沒有附加條件。

年底時,雇主突然說我績效不好,年終獎金只願意給1個月,還說其他公司年中也沒有訂定標準,這樣合理嗎?

年終獎金怎麼發,依公司或勞動契約而定

勞動基準法有規定事業單位在年度終結時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沒有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因為法令並沒有明訂標準,年終獎金到底怎麼發以及發多少,還是要看公司的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內容而定,不過大致還是可以整理為以下3種狀況。

1. 雙方協商

首先,如果公司沒有明定年終獎金發放的方式與標準,也沒有承諾一定要發,過往也沒有一致規則可循,此時宜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2. 契約明訂

再來,如果雇主在公司的管理規定、勞動契約裡或口頭承諾要發一定數額的年終獎金,於此情況下,因為雇主於契約或口頭已有承諾發放,仍具有契約效力,勞工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向雇主要求給付。

3. 明訂年薪14個月,若有工資性質即有依法給付義務

但如果勞動契約已經明訂年薪14個月的狀況,雖然一般人會將外加的兩個月給與解讀為年終獎金,但如果依當初議定內容判斷,具有工資性質的話,雇主就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付的義務。

年終獎金因請生理假、產假而短發,雇主此舉已違法

但還是要提醒的是,無論是上述三種情況的哪一種,即使是恩惠性給與,雇主都不能因為勞工申請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安胎假、家庭照顧假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假別,或因為勞工曾向行政機關申訴檢舉,而對勞工的年終獎金有不平等給付情形,否則還是會觸法。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月27日(89)臺勞資三字第00026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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