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心存僥倖,拿「懷孕」當理由解僱員工絕對違法!

近期網路名人的「懷孕歧視」議題引發社會對勞動法令的關注,雇主如在女性懷孕期間想要調動工作、資遣員工有哪些應注意事項?專業律師提供3點重要提醒:包括懷孕違法解僱、調動工作,以及針對不利對待的舉證責任,請務必留意。

文/彭成翔(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宛珊(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新聞中的網路名人因為旗下員工在懷孕期間遭到資遣,引發了性別歧視及勞工法令的爭議,到底雇主在女性員工懷孕期間資遣的應注意事項有哪些,請參照以下的說明。

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員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員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如有違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可處雇主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之罰鍰。

員工在懷孕期間,得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

倘若員工在懷孕期間,有身體不適之情形,除得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請假休養外,也可以依勞基法第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雇主不但不得拒絕,更不得減少其工資。

雇主就必須針對不利對待非基於懷孕之事負舉證責任

然而,倘若懷孕員工確實有勞基法所定之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的話,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但必須更嚴格檢視雇主是否已遵循相關法令之要求(例如: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等。)。

且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勞工簡單釋明因為性別遭到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針對相關不利對待非基於性別(例如因為懷孕)之事負舉證責任。

但應特別留意,如果員工已經開始請產假,按勞基法第13條之規定,除非是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否則雇主還是不可以終止與該員工之勞動契約。


解雇勞工通常涉及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雇主基於企業發展考量固有勞力成本規劃,但解僱員工勢必要遵循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切勿忽略相關法令而罔顧勞工權益為之。

(原文標題:解雇懷孕員工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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