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勞資團體協商會議注意事項」指引方針,供勞雇雙方遵循|職場新訊

團體協商逐漸蓬勃發展,勞動部考量勞雇雙方常因程序流程、代表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協商環節產生摩擦與爭議,為使雙方順利進行相關流程而訂定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提供相關處理原則供勞資雙方遵循,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為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訂定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程序及應注意之重點訂定相關原則及架構,提供勞資雙方遵循。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勞動部新聞稿表示,隨著團體協商逐漸蓬勃發展,勞動部透過推動入廠輔導、集體協商人才培訓及提供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等多項輔導措施,勞資雙方對於團體協商制度漸為熟稔,除了團體協約件數有所成長,協約內容也逐漸提升。

因此考量雙方進行團體協商時,常因「協商程序流程」、「協商代表之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各協商環節產生摩擦,對協商進行產生負面影響。

而近來勞動部協助若干銀行合併之經驗,發現勞資雙方如先行就團體協商程序之重點建立基礎協商架構後,確實有助於後續協商進程之推展。

因此為使勞資雙方依《團體協約法》展開團體協商,透過簽訂團體協約,達到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之目的,勞動部與學者專家及勞資代表共同討論參酌各方意見後,訂定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10項協商會議訂定處理原則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共計10項,主要針對團體協商之協商會議訂定相關處理原則。

從首先的「協商資格確認」和「協商代表選任」流程,到協商會議之準備。例如:召開預備會議討論未來正式協商會議之主席、協商代表、列席人員、會議頻率、紀錄製作、對外發言基調及出席協商會議公假等有關事項,以建立會議程序性規定等。

另外團體協商會議以實體會議進行為原則,惟考量勞資雙方可能有特殊原因而須以視訊方式召開協商會議,也特別明訂「視訊方式」應遵循之相關事項,需得共見共聞及中止會議等相關原則,以利勞資雙方運用視訊方式完成協商。

遵循協商原則,勞雇相互傾聽

團體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應傾聽他方之要求或主張,對於他方合理適當的協商請求或主張,應提出具體性或積極性之回答、主張或對應方案,如無法同意他方請求或提出對案,應提出合理之理由及論據,如此才能藉由良好互動維持協商的進行。

當一方要求他方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時,也應適度說明與協商事項之關聯性,同時他方應於合理時間內回應,以降低不當勞動行為發生。如遇勞資雙方協商僵局之處理,注意事項也提供了建議方法讓勞資雙方參考。

勞動部最後也強調,團體協約之締結對勞資關係穩定有相當助益,該注意事項將可以提供勞資雙方於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時之參考,進而有效完成協商,締結團體協約。

勞動三法中的《團體協約法》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後,特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資雙方仍應遵守團體協約法所定誠信協商義務進行團體協商會議。

而避免勞資任一方發生類似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降低勞資爭議的發生,勞動部也訂定「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並於官網供下載檢閱(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18/nodelist)。

盼能明確瞭解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避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而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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