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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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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是否可要求請「公傷病假」?律師指出必須視勞工是否有「請公傷病假之必要」而定,如雙方對其必要性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並非由勞工單方面宣稱即可申請。因此如雇主未准假、勞工仍執意未出勤,依據目前的法院判決,雇主是可採勞工曠職來處理的。
雇主在下班後傳訊息給員工,可以「未讀不回」嗎?根據北市勞動局日前所訂定的「勞動條件指導原則」中,說明勞工應有所謂的「離線權」,意指在工作時間以外有權不接收、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訊息、電子郵件和電話,而雇主也不應認其違規或怠職。如果要深入一點探討,下班時間的訊息往返其實還和「工作時間」認定相關,勞雇雙方都不應該輕乎看待。
公司為了保障人事穩定,要求入職員工除了簽訂工作契約之外,另外在聘僱合約中還明訂:「如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但這麼做是合法的嗎?法律專家指出:依據目前規定,雇主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雇主可舉證有支出相關費用培訓員工」或「提供合理補償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等項目,否則約定即無效。
團體協商逐漸蓬勃發展,勞動部考量勞雇雙方常因程序流程、代表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協商環節產生摩擦與爭議,為使雙方順利進行相關流程而訂定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提供相關處理原則供勞資雙方遵循,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如雇主發生6種狀況(包括虛偽契約、施暴行或重大汙辱、未按時給付工作報酬等等)時,勞工可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但有工作者提問:如有工作交接或過渡期間,希望能夠附加合理期限後再離職,可否自行預告自己最終的離職日?律師指出:根據法院見解,應該是可行的。
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108年起勞動部要求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櫃)應先提供一年內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審查同意後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另有企業依法辦理,惟發生不符法令情事,提醒應落實法遵,維護勞工權益。
如果雇主和公司發生違反勞工法令的狀況,勞工可以直接要求契約中止,並要求公司提供資遣費嗎?根據法院之前的判例,雇主的違法行為在個案上必須符合「情節重大」,勞工才可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只是近年出現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只要雇主違法,勞工即可要求,因此律師提醒企業應謹守相關法規,避免引發勞資爭議。
常會耳聞「競業禁止條款」,意在保障員工離職後、屬於原東家的權益不受損,但是「競業禁止」是否有規範的上限?總不能員工離職後、就從此不能在同產業工作了吧?事實上「競業禁止義務」要生效,須符合4個條件,包括雇主有正當的營業利益、員工在職時的職務會碰觸到營業秘密、禁止的期間、區域和就業對象屬於合理範疇,以及雇主應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出合理補償。
當「競業禁止條款」被視為超過合理範圍,是否就將全部無效?還是有機會保留部分合理要求有效、部分失效呢?律師根據過往的判決整理出結論:高等法院曾在107年召開座談會,認為「只有超過合理範圍的部分無效」的機率較高,但是建議企業在和員工簽訂相關協議時,仍須注意合理範圍,避免徒生事端。
新人到職時,常會碰到雇主告知職缺有「試用期」3個月,甚至有薪水先「打折」的狀況,即便期滿也有可能碰上「延長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設定這些條件都是合法的嗎?《勞基法》中有關試用期的加班費、試用期延長是否另有規範,讓勞動法規專家為你說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