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時事案件,有員工因上班遲到而導致扣薪。許多雇主為了維持公司的出勤紀律,訂定「遲到會扣薪」的相關罰則,望能產生嚇阻效果,甚至有事業單位是採「累進制罰款」、遲到愈久罰得愈重,但若出現最後勞工當天薪資都被扣光的狀況,是否合理呢?律師根據法律判例提醒:建議雇主依比例扣發薪資,若採加重罰款的方式處置,即便公司有明令內規、也經員工同意,仍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最近的熱門時事話題涉及勞工遲到可不可以罰錢的問題。
畢竟勞工如果會有上班遲到的狀況,雇主為了管理出勤的紀律,難免會想要透過處罰的手段來嚇阻勞工遲到,也為了提高嚇阻力,結果可能就是規定遲到一分鐘就罰50元、遲到一小時罰500元之類的,並且就從勞工每月薪資中扣除罰款,結果可能勞工偶一遲到,當天薪水甚至不夠罰的狀況。但這樣的規定,是否會違反勞基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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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公司規定勞工遲到5分鐘內扣100元(上午09:30後視為遲到),超過5分鐘扣300元,未打卡扣100元,上下班皆未打卡共扣300元。公司並主張遲到扣薪事宜有開會經全體員工同意實施,扣薪之款項轉至福利金供同事聚餐或同仁福利使用。
但公司經勞檢開罰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則認為,公司就算與勞工有約定遲到扣款,仍應遵循勞務給付與工資應呈現比例關係之最低標準,也就是仍應就遲到時間按比例扣除其工資,扣款逾越比例的部分,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則公司扣款後即未依法給付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主管機關依法科處罰鍰2萬元,並公布事業主姓名,應屬合法,所以駁回公司的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
另外,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遲到罰款的類似案例中,法院同樣認為扣款規定牴觸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
依目前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見解,雇主對於勞工遲到,只能依比例扣發薪資,如果採取加重罰款的方式處置,就算主張公司內有罰款規定,甚至主張罰款規定是經過勞工同意,仍可能照樣受到裁罰,不可不慎。
(原文標題:雇主規定勞工遲到就罰錢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