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辭職後可以反悔嗎?
最近新聞報導一名科技公司副總,找了其他研發人員進公司,但公司表示無人力需求拒絕聘用,該副總即寫電子郵件向公司表示願以離開公司換取該名研發人員錄取,即「以一換一」,事後公司確實雇用了該名研發人員,但公司亦認為該名副總就是同時辭職,事後該名副總向法院起訴主張其並無辭職的真意,僅是以此呼籲公司重視誠信,但一二審法院皆判決該名副總敗訴。
最近新聞報導一名科技公司副總,找了其他研發人員進公司,但公司表示無人力需求拒絕聘用,該副總即寫電子郵件向公司表示願以離開公司換取該名研發人員錄取,即「以一換一」,事後公司確實雇用了該名研發人員,但公司亦認為該名副總就是同時辭職,事後該名副總向法院起訴主張其並無辭職的真意,僅是以此呼籲公司重視誠信,但一二審法院皆判決該名副總敗訴。
焦點新聞: 大潤發不滿員工請病假去環島 法官判解雇無效 2019-02-08 15:03/聯合報/記者李承穎 大潤發朱姓員工前年頸椎受傷,請病假半年,去年1月要再度請病假,公司卻認為她在請假期間環島旅行還舉辦婚禮,顯然可以上班,要求復工,朱申請勞資調解,卻在調解期間被解雇,提起訴訟,台北地院勞工法庭上月裁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解僱員工,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因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大潤發應從上月16日至復職前一天起,按月給付2萬5800元薪水。
某陳姓女子自民國98年2月起,擔任某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研發部副總經理,每月實領工資為345,000元。後來,於105年時,公司的執行長指示陳女協助公司徵求優秀人才,經其與公司總經理共同面試後,決定聘請某蔡姓男子擔任此一職位,蔡男亦因此辭去原有工作,等待新任公司到職。
有薪家庭照顧假,一位不經意說出:勞工是她心中最軟的那一塊以來,3年多心變「硬」了;仍一聲不響,還能期待? 有薪家庭照顧假,既有益於良好勞資關係;為何主管機關為何不把友善職場最一塊拼圖,湊齊?
當勞資雙方有所爭議,為節省司法資源,促成雙方合意解決紛爭,勞動事件法訂有「調解程序」相關規定,除了須盡力提出相關主張、爭點整理,當事人千萬不能再抱持著「反正調解不成,還有訴訟」的輕忽態度。
進到老闆房間看到財務長、經營企劃室的王特助,老闆說:坐下來吧…。老闆劈頭就說:這些年對於完成目標這件事情,達成度是越來越低,要請大家想想要如何解決….。這是我進來五年第一次進入這樣的會議,也不知道為何被找進來,過去參與的活動就是僅僅在當年度目標設定完成後,進行績效評估系統的流程,也就是期初目標設定….。 經營企劃室的王特助又接著說:就我觀察的是,公司部門主管常碰到環境無法偵測及無法預測就兩手一攤,或是在會議當中找理由,推諉指責其他部門,績效指標定好也形同虛設。
美食外送曾幾何時,走進台灣大街小巷;缺了它,多少人三餐不正常。 享用美食昔日預定風光,變調了;只要你願意,美食魔術般變幻出現,有甚麼不可以? 科技悄悄結合工作(或就業),當就業變得輕鬆、超級自由,誰會不心動? 僱傭關係類似醬缸,主管機關不能將它視為不銹鋼材質製造,打算一網打盡所有樣態工作;「科技」可能是司馬光先賢手中丟出小堅石,醬缸破或不破?
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應給予一定天數之特別休假,但如果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將全部天數請休完畢(不討論遞延之問題),此時,雇主則應發給代金,然此代金是否屬「工資」性質?蓋如肯定具有工資性質,以歷年制為例,則於12月31日年度終結後,勞工7天特休皆未休畢,此時,雇主將發給勞工一筆代金,而此代金就會牽涉到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勞退6%提撥需往上調升之問題(當然,如薪水已超過勞保投保級距45,800元,就不需討論此問題,但仍有健保投保級距跟勞退6%提撥數額之問題產生)。
當企業僱用勞工人數超過「67人」時,使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的另一項雇主法定義務將隨之而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員工總數67人以上,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若未足額時,企業會面臨哪些風險呢?
企業HR過去其業務偏向內部人力資源招募、晉用、薪資、訓練及升遷制度,素來偏向內部良好勞資關係事宜;而雇主的也掌握了人力資源策略。 《勞動事件法》,卻針對緊張甚至不良勞資關係白熱化,爭議調解進階,致訴訟不可免。 《勞動事件法》,對HR致命傷乃是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雇主必須面對勞工請求之事件,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