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同工同酬」落伍了?新類型工作更講求的是「同值同酬」原則
「同工同酬」是過往在討論職場薪資公平原則的重要觀念,但是隨著新型態的工作不斷出現,現在許多的產業在作業中很難訴求用「效率」來衡量一名勞工的價值,譬如時裝、電競、AI設計等工作,因此「同值同酬」成為一種新的薪資觀念。
「同工同酬」是過往在討論職場薪資公平原則的重要觀念,但是隨著新型態的工作不斷出現,現在許多的產業在作業中很難訴求用「效率」來衡量一名勞工的價值,譬如時裝、電競、AI設計等工作,因此「同值同酬」成為一種新的薪資觀念。
新進員工常於報到時,雇主會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但在簽訂勞動契約之前,雇主會先安排與員工面試,並與員工約定報到時間(於報到當日與員工簽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係在雙方口頭約定好報到時間之當下即成立,或係必須簽定完成勞動契約時始成立?又若雇主已約定好與員工面試之時間,但員工於當日到場後始發現,雇主未安排面試,或者在通知面試後,雇主又取消面試時間,此時,員工可否主張憲法保障其工作權,故雇主未與其面試是可歸於雇主而侵害其工作權,主張勞動契約因而成立?
實務運作上,區分公司界定的營業秘密資訊通常是上頭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相類警語。而營業秘密法所稱之合理保密措施,重點在措施之落實與否。縱有標示警語卻任意擺放或得以輕易接觸瀏覽,則無法認定為法條所稱之「營業秘密」。
人力銀行通常在年底調查,而預知年底前上班族對未來新一年,工作的期待或異動的心。 對於年底轉職成功者,給予莫大祝福。 職涯當然需符合一己的心願或期待,去年的工作與心願或期待過遠了,所以,選擇離開。 年後,向新雇主報到,心中充滿好奇與新期待﹔不過,也留意新勞動條件,雇主都兌現了?若勞雇二方的誠信原則打折扣了,新的職涯會是好的開始?
從「新加坡商」阿里巴巴被認定為陸資,談僑外資與陸資如何來台辦理公司登記 外資來台投資設立公司,需準備較多應備文件、相關流程較為繁瑣。不論是僑外資或是陸資,應注意的重點有以下幾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設計2種退休金提撥:「個人退休金帳戶帳」、「年金保險制」,部分受僱者將面臨二者擇其一,心中沒有疑問? 個人退休金帳戶帳為雇主替受僱者提撥退休金在勞工保險局設有帳戶,安全感100%。年金保險制係雇主依保險法規定,替受僱者提撥退休金存於雇主指定(或合作)保險公司。
受僱勞工在職場,經多年之經歷,工作難免變動﹔然一般勞資雙方基於適才適所或業務所需或經營培訓等理由,工作之調動十分自然。 就雇主或事業單位長期發展,因經營所需,對勞工工作之調動自當謹慎為之。 惟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規定,為保護勞工定有保護五大原則,卻超出過度關心,且偏向一方之限制。故值得雇主留意哪些關心反而有礙工作之調動,檢視目前對勞工保護措施,能否合理實施,實有諸多討論之餘地。
公司內部的人事決策,不論是將特定員工開除,或是因為不景氣而需要放無薪假,其實都應該以書面方式為之。一方面是追求慎重起見;另一方面,有了白紙黑字的文件,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有確切依據。例如,在本案中,雙方會發生爭議,就在於公司實施了無薪假,但卻沒有任何書面文件,一切都只用口頭告知員工的方式進行;甚至,在放無薪假期間,也是透過口頭請員工回公司上班。這樣的作法,在計算工資、工時、出席或曠職上(例如員工到底工作幾天、工時多長等等),都會因為沒有書面依據,容易發生爭議,也徒增產生訴訟糾紛的機會。
要求勞工從台北到高雄支援五個月,算是出差還是職務調動?公司調動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也就是所謂的「調動五原則」。建議公司企業應建置完整妥善出差、教育訓練及調動辦法等,日後若有爭議較有資料可循。
相較於工資言之,工作時間(工時)雖屬勞動條件次於工資排名﹔惟對於非典型之受僱者,含部分工時、工讀生、派遣勞工、中高齡者,卻因家務、課業、體能等因素,工時反而成為其優先之考量。 正常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簡稱正常工時)幾乎是勞雇二方聘僱之基本標準單位,更是基本工資之計算基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一般事業單位(或稱雇主)應遵守規定受僱者其每日工作8小時,就醫學上,受僱者工作時間一天不超出8小時,是最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