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握有員工的生殺大權,真的嗎?

員工和主管因故起衝突,主管可以用「不服管理」的理由將其調職、甚至進一步要求資遣該名員工嗎?勞資專家提醒:主管切勿以為自己掌握勞工的生殺大權,實際上管理者不能完全代表雇主,充其量是雇主的「勞務委託者」,但「終止契約要件」的決定權應在雇主,而非憑主管個人喜好而定。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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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23年勞動部勞資爭議事項統計:民國112年勞資爭議共25,731件(其中權利爭議事項共25,603件)、民國113年截至9月的勞資爭議則有20,406件(其中權利爭議事項20,299件)。這些勞資爭議中,「權利爭議事項」多數屬於雇主件違規事件。平均112年每月2,134件、113年每月2,255件,二年來有增多趨勢,因勞工權利受損,使得企業內部的勞資關係也趨於緊張。

報載: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加完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

因此她轉而向人資單位尋求幫助,豈料主管得知後憤怒地要把她資遣,但因為苦無理由,遂以「人力調度」作為理由,逼原PO調轉職務,否則就威脅要資遣她。

「員工加班費」絕對是勞動檢查中企業常見違規之事項,如:不發給加班費、強迫補休、或補休期限屆滿不發加班費、強迫加班、不准報加班費等狀況,再次提醒HR人員或主管切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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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資爭議」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20條等,均予中止勞工勞動契約相關,換言之,雇主欲終止勞工契約均須符合其要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1. 指派調解人。
  2.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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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皆須「謀定而後動」

主管應熟悉終止契約的要件,而非將其用作「情緒勒索」的手段

勞動法規基於勞工工作權之保障,設定雇主主動終止與受僱勞工契約,應符合依定要件時,始可為之;若要件不符合,雇主不得發動終止契約,否則,其契約行為無效。

實務上,主管皆以為自己對其所屬勞工握有生殺之權,有此觀念者,對勞資關係有很大的誤解。主管不能完全代表雇主,充其量僅為雇主的「勞務委託者」;但「終止契約要件」是雇主符合其要件否,絕非是憑主管個人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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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應備好潛在相關因素,不可用臨時緊急理由搪塞

當主管面對老員工因調動工作後的不勝任、連續工作多年導致績效低落、屢次違反工作紀律仍漫不經心、屢屢虛報加班、工作配合度差勁、新人試用期間工作能力未符期待等情況,主管首要工作是「口頭提醒並要求審視工作規則」,工作不勝任的部分可歸責部屬情況先作行政處分,正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

此外,如公司的考評確實執行,不論試用期新人、部門轄管人員,無一例外。績效考評乃主管用以識人的最適當工具,職場上軟性企業文化雖可維持工作良好氛圍,但執行職場勤務仍應產生一定水準以上的工作績效,且需要明辨績效產出的結構,因此除了整體部門的績效之外,也需要逐一分析各個成員的績效表現。

當可能面臨與員工終止契約時,除當下違規事件,員工多年來工作績效評比,亦可作為主管決策的依據理由,以及最終定奪的關鍵因素。

文章一開頭的個案主管,因「加班費」而起、並對該員工「跳過自己詢為HR人員」的作法極為不滿,欲藉由終止契約的壓力來迫使員工離職。但就算能臨時找出「以業務性質變革,有減少勞工必要」理由,也無法僅針對當事人員工,此款理由一般多屬通案,無法僅針對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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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商應有利爭議,非火上加油

職場主管碰見難以消化之問題如少數員工有加班費虛報、未請假後度假返回、躲避績效不佳連續多日未上班、屢勸不聽不改毛病遲到、聊天等習慣等,情商再高的主管長期情緒壓抑,仍有可能因一時怒氣衝天而口出惡言。

事實上在問題發生時刻,依然應該嘗試採取高情商的軟性語言、表情相對,正向對待容易讓你被激怒的人或事。古云:「小不忍,則亂大謀」,如使用過當的情緒表達容易讓問題被轉移焦點、變成不當對待的情緒問題。

另外的小提醒:主管平日應謹守處事原則,切勿公私不分、利用職權之便或法外開恩而圖私人之利。若屢有此類行為,容易導致員工利用此弱點,小錯不斷,日久則欲求良好的企業(職場)文化、與緣木求魚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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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加班」是企業經營常見的臨時性(或緊急性)活動。若企業因臨時性(或緊急性)業務需求而要求員工加班,在員工提供勞務後,企業必須正視它也屬於勞務的一部分,基於勞務與報酬存有對價關係。

員工一但加班、企業應給付其報酬,除非勞工同意改採加班補休。至於扭曲加班成主管喜好施捨,而破壞法規,無法避開勞資爭議,應明令禁止這類型職權偏頗之行為。

(原文標題:勞資爭議事前引起與事後處理,皆須謀定而後動)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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