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員工連續工作4小時遇到人潮可以要求暫時不休息嗎?|法務長專欄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但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則雇主可於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曾有飲料店勞檢出未給予員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雇主訴願主張有服務客人的急迫性,對此勞動部仍認定飲料店工作性質並無連續性或緊急性,仍應給予足夠休息時間。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台灣手搖飲料店可說是百家爭鳴,各有特色以及愛好者,國際觀光客也是趨之若鶩。

根據「發票載具」APP統計今年2月到5月發票資料,前五名最受歡迎的手搖飲料店,依序是50嵐、清心福全、可不可熟成紅茶、麻古茶坊、迷客夏。這些人氣飲料店經常吸引愛好者排隊購買,店員的雙手幾乎一刻不得閒,生意好,老闆們自然笑呵呵,但也苦了店員。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雇主罰鍰2~100萬元,並公布事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有老闆問,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休息時間30分鐘,若是繼續工作6~8小時,可否規定休息時間為1小時?例如9:00~18:00上班,規定13:00~14:00是休息時間,可以嗎?

以勞動部民國112年1月13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6458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雇主經營飲料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勞工鄒君111年2月8日自9時出勤至14時外出,繼續工作5個小時,未給予勞工鄒君於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王君於111年2月2日、3日、6日亦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查屬實,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2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而該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又該條文但書亦明定如係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雇主倘未另行調配其勞工之休息時間,即與該但書規定之情形不合,此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之規定,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始符合上述規定。

雇主抗辯受僱勞工高達6成為25歲以下年輕人,其工作具有連續性,勞工必須隨時留意茶飲調配及原物料連續產出,否則店內將無商品可供消費者購買;亦具有緊急性,勞工基於服務心態不會坐視客人久等,而會選擇先服務一波客人後再換班休息,且手搖飲料的客流不像餐飲業用餐時間那麼固定。

惟查,雇主經營飲料零售業,其所僱勞工係從事烹煮茶飲,調製茶飲、點餐、收銀等工作,尚難謂該工作具有無法中斷之連續性或緊急性。

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談話紀錄,人資專員張君說明出勤紀錄採用POS機用員工編號進行打卡記錄出勤,每家分店約定工時不同,以提出的分店工作時間為準,休息時間為出勤明細上外出及返回的相扣時間,休息時間有休息室,可離開工作崗位,不受指揮監督,有客人來也無須提供勞務。對照鄒君出勤紀錄可知,110年2月8日工作時段分別自9時至14時4分及14時27分至18時30分,雇主僅給予鄒君14時4分至14時27分休息時間,鄒君自9時工作至14時4分,繼續工作超過4小時,雇主未給予勞工鄒君於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王君於111年2月2日、3日、6日亦皆有相同情形,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應可認定。

(原文標題:餐飲業系列-手搖飲料店員工的休息時間

★ 更多人資常見法令知識,歡迎加入【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經營餐飲業】相關法律資訊,我們都為您準備好囉!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