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常存有「員工來來去去很正常,離職了、人再找就有了!」的心態,但專家指出,如果員工離職符合三種狀態:無預警主動終止契約、突然「故意情節重大違規」的比例升高、不少人開始表達對年終獎金的不滿,這時候應該特別警覺,建議企業應謹慎觀察找出病因,避免離職的「星星之火」延燒成動搖國本的「燎原之火」。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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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夕,企業人力大變動在所難免,多半年前就事先預備緊急彌補的職缺;農曆年後,企業常會做人力盤點,補齊短、長期人力需求,這是一般常見的操作。
但,日本帝國數據銀行(TDB)日前公布數據:2025年全日本共有427家企業因人手不足而倒閉,其中多達124家屬於「員工離職型」倒閉,因核心員工或經營幹部離職,直接或間接導致營運中斷。如此驚人公布,讓企業不能忽視員工離職,單獨個案卻可能造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效應。
或許你我都曾聽聞過、見過媒體報導、親身經歷等諸多員工大量離職而導致企業歇業的案例,深究其原因與「人力不斷流失離職」有直接相關,當核心人力流失導致經營功能已無法執行,歇業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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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員工離職屬小事;但,若該類事件發生頻率偏高,企業不應等閒視之。尤其諸如以下三類離職,企業或主管,應警覺、洞察、防治,務必掌握「滅星星之火」於關鍵時刻,避免發展成離職動搖國本的「燎原之火」。
員工如果主動終止契約,應該響起警覺訊號,這當中往往暗示員工遭遇雇主違規且情節重大情事,務必釐清是首次、偶然發生還是企業積弊已久。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員工遭遇雇主重大違規情事,得以主動終止契約;但,轉換雇主或工作對員工而言,均屬大巨變,除非該事件足以使得員工工作屢屢受罪、反應主管不良管理風格無效、企業連續虧損、人力長期遇缺不補、薪資多年停滯等理由,否則員工一般不太會「主動提起、輕易終止契約」。
換言之,如果前述情事持續發生,員工理智分析後,開始有主動解約行動。雇主切記「留才總是員工離職後開始」的道理,此時後悔已晚矣!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員工有六款情節重大情事之一,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員工契約;但員工會精心設計挑選如第六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之類各款故意違規,以表對企業心生不滿。
類似情事頻率偏高期間,雇主或主管一經查覺,應進行深層情況解析,以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防止類似情事擴大喧染。
員工明知卻還故意違規,後果會遭受雇主終止契約;一意孤行的真正目的,往往是在試探雇主針對「特定個案的處理得當與否」,當被員工發現雇主「不擅於處理這類型的事件」,勢必導致「情節重大違規」的比例突然升高,形成公司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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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就業市場有二大季節性大移動:一是年終獎金確定至過年後第一個月期間、二是每年4~6月大學生以上程度畢業潮,這二大季節性效應;它的發揮造成就業市場之人力移動不可小容小覷。
從人力銀行職缺比數相差一倍,始知此二大季節時刻,人心「驛動」頻率偏高。
因此,有關(1)年終獎金發給金額、(2)績效考核公平性,對企業經營者或主管群應審慎連結。若大意失荊州,導致發給標準與績效考評脫鉤,極可能造成絕非「僅一次失誤」的代價,而是牽動部門員工群移動。
《勞動基準法》提及之前提,企業結算有盈餘,年終獎金自然不得省;但該年度重大虧損或未來關鍵性鉅額投資需求,無法依照往例年終獎金標準發放,打開天窗說亮話,且前瞻性投資將帶給員工長期利益,也會減少年終獎金不利之噪音。
千萬別輕忽年終獎金的影響,它可能是這三者當中傷害之最,因員工對其期待最深!
就業市場不但受季節性衝擊,企業經營面對外部多變,昔日看似「不重要訊息」,放到今日已是不可同日而語。
前述三種離職模式,企業萬不得視為稀鬆平常事,經營快速丕變,員工因應方式也變了,雇主或主管發覺前述離職,請謹慎觀察找出病因並研議可行方案加以防治,否則,企業期待永續經營、無非緣木求魚。
(原文標題:員工離職非小事,可能是星星之火)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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