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間頻繁提領現金要課遺產稅,過世前2年的財產贈與也須申報|法律小教室

近日國稅局提醒,親屬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而有提領存款、現金等狀況,如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其用途,該項金額將病如遺產總額課稅。另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雖然免課徵贈與稅,但仍需依法課徵遺產稅。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財產移轉情形,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無法證明用途將列入遺產課稅

甲君詢問南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花掉的現金醫療費用,為何仍要求繼承人必須提出用途證明供審核?

南區國稅局對此疑問作出解釋,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以詢問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乙君死亡前二個月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多萬元。

經該局向醫院查證結果,乙君住院期間已處於意識不清楚致無法處理事務狀態,繼承人甲君雖說明前揭存款皆由乙君配偶提領,並已全數支付乙君醫療費用,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供核,該局除就已查得之醫療費用50多萬元予以核認扣除後,另將餘額250多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因此國稅局提醒,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狀況,繼承人應協助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相關憑證單據提供予國稅局,以免遭到補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配偶財產贈與,依法需申報遺產稅

另外臺北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然免課徵「贈與稅」但仍依法課徵「遺產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被繼承人的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因此配偶相互贈與財產,雖然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而不需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9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臺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

甲君於110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110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最後也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財產移轉情形,用以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有相關問題也可以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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