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比照行政機關放「春節10連假」,勞動部提醒:應注依勞基法規定調整上班日|職場新訊

2023年春節連假共10天,許多事業單位已提前於歲末年終著手規劃明年度的行事曆。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如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必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才能避免爭議。如是僱用人數3人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可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調整實施。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2023年春節連假共10天,而歲末年終之際事業單位如已著手規劃明年度的行事曆,勞動部提醒,若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才不會產生爭議。

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與8周彈性工時之運用

勞動部先前解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

  • 例如:
    • 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02月12日之上班日與0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
    • 而明112年之農曆年期間為使連假10天,即將01月20日之上班日與01月07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1月27日之上班日與02月04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

而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之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

因此明年(112)年春節連假,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以便形成10天連假,可以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

  • 01月0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0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 02月04日之原定休息日與0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 01月21日 (週六) 除夕與 01月22日 (週日) 大年初一,因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01月25日及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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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事業單位如欲調整,與勞工直接達成合意即可實施

原先勞基法上的「變形工時制度」(第30、30-1、36條)、「延長工時與時數上限」(第32條第1、2項)、「輪班制度」(第34條)及「一例一休」(第36條),不論企業規模皆須經過工會同意,如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而今年10月28日勞動部發布勞動條3字第 1110140959 號令放寬解釋,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 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因此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如有比照調整的必要,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即可實施。


如欲比照辦理調整上班日,雇主均須與勞工協調共識

勞動部最後也強調,政府行政機關於112年間有多次的調移放假,雇主如欲比照辦理,需與勞工妥為協商溝通。

若違反上述規定,如超過延長工時時數上限、未遵守一例一休,依法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 79 條),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罰。(第 80-1 條

勞資間如有所爭議,勞工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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