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繼祖母」過世,可以請喪假嗎?

商周出版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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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家中的「繼祖母」過世時,能否請喪假?本文以實際案例說明勞工申請喪假可能遇到的認定爭議,同時整理收養制度規定,協助HR與員工釐清權益與規範。本文節錄自《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文/張舜智(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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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假之「繼祖母」過世了

阿財的繼祖母過世了,他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向公司申請喪假六日。人資小美隨後收到訃文以及請假單,確認主管已經簽核、一切請假程序都沒有問題。不過當她準備將文件歸檔時,順手查了《勞工請假規則》、公司的工作規則和員工請假辦法,發現喪假規定中,只有「祖父母」過世才給喪假六日,並不包含「繼祖母」。幾經思考,小美決定向阿財說明:「由於『繼祖母』不在喪假所規範的親屬內,無法准許這次喪假申請,只能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

阿財認為既然主管已經簽核、其餘程序也沒有問題,而且「繼祖母」是祖父合法再婚的妻子,他們一起生活了幾十年,對家人來說就和親祖母一樣,遑論繼祖母有辦理手續收養阿財的父親,為什麼不能請喪假?小美解釋說:「因為『繼祖母』不是『真祖母』,依照規定不能請喪假。」阿財說:「可是『繼祖母』當年有收養我爸爸,在法律上不就等同於『真祖母』了嗎?」

之所以會有「繼祖母」,可能是基於二種狀況:一是父親再婚,結婚對象為繼母,而繼母的母親就是「繼祖母」;二是祖父再婚,結婚對象即為「繼祖母」。阿財與「繼祖母」的關係,是基於祖父再婚的婚姻,雙方屬於姻親。所以人資小美說阿財的「繼祖母」不是「真祖母」,因為僅是姻親而不能請喪假,這點原則上並沒有錯

但是,阿財說「繼祖母有收養我爸爸」,此時狀況就不太一樣了。「收養」指的是「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就等同於親生子女1所以阿財的「繼祖母」在法律上就是「真祖母」,他的喪假是可以成立的。

而小美所依據的法規,則是《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不過,除了上述案例外,喪假還會延伸出許多問題。比如,阿財在百日內喪假未休完,公司需要給付沒有休完的喪假工資嗎?如果阿財請喪假三日,卻在臉書打卡花東三日遊,事後公司可以駁回阿財的喪假嗎?或是阿財在到職三日前祖母過世,到職後可以請喪假嗎?或是阿財的祖父母同一天過世,可以請幾天喪假?這就是勞動法令複雜之處,個案狀況變化莫測。

最後,另外提供收養相關規定,供讀者參考2

收養相關規定

A. 收養兒童、少年的強制媒合制度

  1. 我國的收養制度,是為了幫失依兒童找到合適的父母,而不是讓父母挑一個小孩來養。小孩不是商品,不能任人挑挑揀揀。所以一定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並接受其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才能進行後續的收養程序,未經媒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要求補正。
  1. 除非有下列情形,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 (a) 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如張三與李四結婚,張三收養李四之前所生的小孩)。
    • (b)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即不可以收養同輩或長輩)。

B. 成年收養

  1.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1.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C. 收養注意事項

  1. 要有收養的合意。
  1.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比被收養人大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比被收養人大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大十六歲以上。
  1.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該共同收養。但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可以不共同收養。
  1.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該得到他父母的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不在此限。
  1. 收養人不可以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的人(禁止近親收養)。

另外,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當二個人的養子女。例如小明被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註釋

  1. 《.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06-58172-0feb0-1.html,查詢時間:2025年3月4日。

節錄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從薪資、投保、霸凌、性平到資遣,資深顧問帶你搞懂42個勞資議題,避免罰單與糾紛》/張舜智 著

節錄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從薪資、投保、霸凌、性平到資遣,資深顧問帶你搞懂42個勞資議題,避免罰單與糾紛》/張舜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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