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家中的「繼祖母」過世時,能否請喪假?本文以實際案例說明勞工申請喪假可能遇到的認定爭議,同時整理收養制度規定,協助HR與員工釐清權益與規範。本文節錄自《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文/張舜智(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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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財的繼祖母過世了,他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向公司申請喪假六日。人資小美隨後收到訃文以及請假單,確認主管已經簽核、一切請假程序都沒有問題。不過當她準備將文件歸檔時,順手查了《勞工請假規則》、公司的工作規則和員工請假辦法,發現喪假規定中,只有「祖父母」過世才給喪假六日,並不包含「繼祖母」。幾經思考,小美決定向阿財說明:「由於『繼祖母』不在喪假所規範的親屬內,無法准許這次喪假申請,只能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 阿財認為既然主管已經簽核、其餘程序也沒有問題,而且「繼祖母」是祖父合法再婚的妻子,他們一起生活了幾十年,對家人來說就和親祖母一樣,遑論繼祖母有辦理手續收養阿財的父親,為什麼不能請喪假?小美解釋說:「因為『繼祖母』不是『真祖母』,依照規定不能請喪假。」阿財說:「可是『繼祖母』當年有收養我爸爸,在法律上不就等同於『真祖母』了嗎?」 |
之所以會有「繼祖母」,可能是基於二種狀況:一是父親再婚,結婚對象為繼母,而繼母的母親就是「繼祖母」;二是祖父再婚,結婚對象即為「繼祖母」。阿財與「繼祖母」的關係,是基於祖父再婚的婚姻,雙方屬於姻親。所以人資小美說阿財的「繼祖母」不是「真祖母」,因為僅是姻親而不能請喪假,這點原則上並沒有錯。
但是,阿財說「繼祖母有收養我爸爸」,此時狀況就不太一樣了。「收養」指的是「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就等同於親生子女1。所以阿財的「繼祖母」在法律上就是「真祖母」,他的喪假是可以成立的。
而小美所依據的法規,則是《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不過,除了上述案例外,喪假還會延伸出許多問題。比如,阿財在百日內喪假未休完,公司需要給付沒有休完的喪假工資嗎?如果阿財請喪假三日,卻在臉書打卡花東三日遊,事後公司可以駁回阿財的喪假嗎?或是阿財在到職三日前祖母過世,到職後可以請喪假嗎?或是阿財的祖父母同一天過世,可以請幾天喪假?這就是勞動法令複雜之處,個案狀況變化莫測。
最後,另外提供收養相關規定,供讀者參考2。
另外,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當二個人的養子女。例如小明被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註釋
節錄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從薪資、投保、霸凌、性平到資遣,資深顧問帶你搞懂42個勞資議題,避免罰單與糾紛》/張舜智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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