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勞動檢查時,雇主除了依照勞動法令規定應備置相關資料,如勞檢員基於檢查範圍所需要求其他必要的報告、紀錄或文件,雇主是否能以相關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為由,而拒絕提供受檢?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勞動檢查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第2項)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基準法第73條規定:(第1項)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第2項)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雇主除了依照勞動法令規定應備置相關資料外,如勞動檢查員基於檢查範圍所需,要求雇主提供其他必要的報告、紀錄或文件時,雇主可否以該等內容因涉及公司營業秘密資訊為由,而拒絕提供受檢?
判決理由:
被告所屬勞工局99年1月15日函及被告99年1月26日函說明二均載明:「請攜帶以下資料:(一)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勞工人數統計(請區分性別)。(三)貴事業單位勞工之基本資料(請含:姓名、職稱、到職日)。(四)貴事業單位勞工之出勤紀錄。(五)貴事業單位勞工之薪資清冊(含扣款紀錄)、獎金計算方式及支付證明等資料。(六)貴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加保名單。(七)貴事業單位勞工最近2期勞保繳費收費影本。(八)貴事業單位98年10月迄今之徵才職缺、錄取名單及契約書等相關資料。(九)來本處說明人員若非負責人本人請攜帶授權書前來。(十)發票章或公司章、來處人員個人私章及身分證。」顯見上開99年1月15日及99年1月26日函請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並未逾越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之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縱上開資料可能涉及原告之營業秘密,惟依勞動檢查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故被告所屬之勞動檢查員亦負有保密之義務,是原告自不得以被告要求檢查之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為由,而拒絕提供。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以受檢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當擋箭牌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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