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剛好遇上公司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公司是否能以「未在職出勤」為理由而跳過請育嬰假的員工而不發年終嗎?北市勞工局接獲勞工詢問,到底企業該怎麼處理才不會違規, 《104職場力》 依據勞動部行政函釋為您解答。
文/《104職場力》小編
每年論功行賞時,許多企業都會發放年終獎金,民俗節日時,公司也常發放所謂的「三節獎金」給予員工,甚至還有尾牙、春酒餐會現場加碼的「獎金」,這些都是勞工常會提及的「小確幸」。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因為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而暫時沒有參與公司事務、恰巧又碰上發放獎金的時間,企業雇主能以「未在職出勤」作為理由,跳過該名員工而不發放相關獎金嗎?
實務上其實不同獎金有不同的作法,《104職場力》小編為您整理相關法令權益,不論是企業雇主還是勞工,都請注意。
最近不少勞工對此產生疑問,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因育嬰留職停薪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依此,雇主不可以因為缺勤而扣減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更甚者影響年終獎金的給予。
另外再看三則勞動部行政函釋:
透過上面三則行政函釋,可以得知主要的判斷標準不在於該獎金的「名稱」為何,而是該獎金「發放要件」。
譬如公司的開工紅包(春節禮金)規定了發放日期,而核發標準即為該日「在職與否」,且沒有參考其他工作表現、出勤狀況,只要當天在職都可以領,就沒有違反性別工作法相關規定。
倘若公司發放節金時,同時參考每個員工的考績、工作年資等做為發放依據,而留職停薪的員工皆已符合發放條件,便不能因為發放日不在職而拒發該獎金。
因此年終獎金也同理,若勞工在留職停薪前即符合年終獎金發放要件,就算發放時間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要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104職場力》 提醒您:獎金的重點並非「名稱」而是「發放要件」,因此不能擅以員工是否提供勤務作為標準。
如果狀況改變,因「育嬰留職停薪」而未參加尾牙、春酒餐會,可以要求公司直接改發現金或補發現場加碼的獎金嗎?
根據勞動部官員之前的解釋:尾牙餐會與現場加碼的獎項都屬於「福利項目」,並不屬於工資一部分,如員工自願放棄選擇不出席,公司毋需支付未出席員工相關費用(或補償措施);反之,如員工已表示不出席尾牙餐會,公司也不得要求未出席者「補繳餐費」,即「不出席者即不被納入尾牙相關福利措施」的名單內。
由於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公司應舉辦尾牙、春酒等餐會抽獎的「福利項目」,因此多由公司以自訂辦法實施,並未強制要求企業雇主應提供相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