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原領工資給予補償。但如果勞工後續因自身其他行為而犯罪(如超速車禍導致死傷,既有職災亦有刑責),判刑確定必須入獄服刑,這種狀況還可向雇主繼續請求原領工資嗎?入監服刑算是一種「醫療中不能工作」的狀況嗎?律師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小明在某天上班過程中,因為超速導致撞傷他人,小明自己的受傷雖然經勞保局審定視為職業災害,但是另一方面車禍被害人也對小明提告過失傷害的告訴,而最終小明經判決有罪確定,需要入監服刑,小明的雇主便認為小明入監期間並非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情形,所以應該不用再給付原領工資補償。
小明感到非常驚訝,便起訴主張雇主應繼續給付原領工資才對。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求雇主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下,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之義務,但如果勞工因自身其他行為而犯罪,有罪確定而需要入監服刑時,還可以向雇主繼續請求原領工資嗎?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前開規定的前提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因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才需要依照原領工資數額對勞工補償,而勞工如果因為其自身行為導致判決有罪確定後,必須入監服刑,基本上是否屬於「醫療中」就會有所爭議。
對此,不少法院都認為勞工如果有因犯罪入監服刑的情形,本質上並非屬於「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情形,而屬於因國家強制力使勞工失去自由致無法提供勞務的情形,所以都會扣除勞工入監期間的原領工資請求。(可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橋勞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以本件小明的情況,因其入監服刑期間主要是國家強制力令其無法提供勞務,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醫療中不能工作有別,所以雇主就小明因罪入獄的期間之原領工資,應無給付義務。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後因犯罪入監服刑還可以繼續請求原領工資補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