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徵才面試時所使用的數理邏輯測驗或性格、職能測驗是屬於「智力測驗」或「心理測驗」的範疇,雇主可以蒐集嗎? 法律上,雇主必須符合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雇主徵才時通知求職者施測智力測驗或職能測驗可以嗎?
對雇主而言,招募時最感頭痛的事,一是開放的職缺乏人問津;二是如何從眾多應徵者中找到對的人。後者的挑戰,考驗著雇主的選才能力。
俗話說「請神容易送神難」,想必很多雇主應是深有同感,也同是苦主之一,問題根源即在於「找錯人」,也就是識人不明或看走眼了。
台灣中小企業家數佔全體企業家數高達98%,惟因組織規模小,專業人資經驗匱乏,老闆、老闆娘或用人主管不見得人人皆是面試專家,光靠履歷表自然不足以辨識應徵者是否契合於自家企業的組織文化、價值觀與職務需求,即便進一步與應徵者面對面進行面試,常見缺失是面試流於聊天形式,最後還是依憑主觀印象與好惡擇人。
為了輔助雇主於招募人才時,獲有科學、客觀的參考依據,有的企業會依職務需求使用專業測驗、語言測驗、智力測驗、性格測驗、職能測驗等多元測評工具,使雇主對於求職者有更多面向上的認識,有助於從中甄選出適合該職務的人才。
惟《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於徵才面試時所使用的數理邏輯測驗或性格、職能測驗即是屬於前述「智力測驗」或「心理測驗」的範疇,雇主可以蒐集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反面解釋,若是屬於「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則不在禁止蒐集之列。只是雇主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觀之該條項立法理由謂:「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例如為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該等目的並須與求職者應徵職務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未與其他目的做不當連結使用,在此前提下,雇主是可以蒐集的。
雇主需要做的事,則是先想清楚為何求職者所應徵的該職務,需要透過數理邏輯智力測驗或性格、職能心理測驗,做為甄選參考之用。如雇主確能說明其間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者,當能適法邀請求職者施測並蒐集測驗結果。
站在提供就業服務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例如104)而言,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屬於法定業務範圍,104邀請求職者施測職業心理測驗並蒐集測驗結果是依法從事業務的正當行為,但是需要善盡個人資料保護法上對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