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但有問題的是,雇主不給工資規定的計算方式,經常發生違法溢扣情形。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雇主處理勞工上班遲到扣薪的五個易犯錯誤
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但有問題的是,雇主不給工資(本文以下使用業界慣稱的「扣薪」一詞)規定的計算方式,經常發生違法溢扣情形。
遲到扣薪的適法計算方式如下:
一、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如勞工主管機關經過勞動檢查後認定雇主違法扣薪屬實者,雇主會面臨以下的裁罰結果(既被罰錢又傷害公司及負責人的聲譽):
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二、 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註:立法院於今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本條修正案,增加「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三個公布項目。)
本文以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整理並歸納雇主的五個易犯錯誤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7738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於106年7月3日出具陳述意見書說明:「(一)以前敝司曾經有過員工習慣性上班趕時間,途中發生過交通事件,才會制定在考勤規範裡面,念在我們是小型公司,並不知自訂家規違反勞動基準法,就像去外面停車不到1小時以1小時計一樣。」
湯君106年5月份月薪2萬8,000元,而湯君於106年5月16日8時6分刷上班卡,遲到6分鐘,訴願人本應僅能按其遲到之分鐘數計算應扣之工資,然而訴願人要求勞工遲到1小時內,概以視同事假1小時處理,以致訴願人因湯君106年5月16日之遲到扣薪已超出因湯君缺勤而得扣減之金額,而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相悖。訴願人之主張,實不足採。
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2001521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管理部主任101年12月26日談話紀錄:「(問)請問勞工張君101年10月8日遲到21分鐘,10月13日遲到10分鐘,薪資如何計給?(答)本公司規定遲到1分鐘扣工資5元,所以該勞工101年10月份遲到共31分鐘,扣工資155元(31分鐘×5=155元)。」
據卷附訴願人所提供之人員薪資表所示,張君屬時薪制人員,每小時工資為103元,是張君該月遲到而未提供勞務部分,訴願人應可扣其薪資53元(103元÷60分鐘×31分鐘),惟據卷附薪資表及前揭談話紀錄所載,訴願人扣款155元,溢扣102元,致未全額給付工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9152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依106年1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談話紀錄,訴願人總經理陳述:「(問:請問工資制度為何?)答:…遲到逾15分鐘部分,每逾1分鐘扣10元…。」
陳君106年1月薪資表及出勤表所載,陳君薪資表所載之106年1月份薪資為5萬8,751元(業績獎金57,723元+店販獎金1,028元),若將前揭遭扣之勞工退休金1,261元計入陳君之薪資計算,陳君當月份應領薪資數額應為6萬12元,其遲到分鐘數之金額應為679元【(60,012/30/8/60)*163=679】,惟依薪資表記載內容,訴願人因陳君106年1月份之遲到扣薪1,480元,顯已超出陳君缺勤依法應扣減之金額。
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10965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勞工張君106年2月6日因遲到5分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計12元,惟訴願人自其該月份工資中扣款1,100元,溢扣1,088元。
訴願人訴稱106年2月6日當日並無勞工張君遲到扣款之事實乙節。惟勞工張君106年2月份薪資表扣款項目之「遲到」欄確有記載扣款1,100元,且訴願人107年1月19日星嘉字第101080823號函亦載明關於勞工張君遲到扣款係依據公司之工作規則,有達成協議等語,足認確有遲到扣款之情事,是訴願人所訴,顯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以下是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1325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負責人106年3月22日於臺南市政府談話紀錄:「…(問)以勞工蔡君為例,依其105年10月份出勤紀錄、工資清冊所示,該員10月份遲到107分鐘,依比例應該扣除之金額為176元,惟貴單位共扣除276元,原因為何?(答)因該員每日若遲到超過10分鐘後,則會以半小時計。」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