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繳費也有可能充公?勞保局示警「4種情況」退休恐領不到錢|職場新訊

「勞工保險」屬在職保險而需實際從事工作者才可參加。可能有人擔心自身勞保年資不足而探詢掛名加保,勞保局提醒:如沒有工作不得掛名加保,另外未在國內實際從業、受僱海外企業、入監服刑、未與國內企業具有雇傭關係等4類人也無法持續加保,如有違法將取消資格、已繳納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亦會影響日後請領權益,請務必留意。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1. 掛名參加勞保

為了延續勞保年資,而透過職業工會或掛名在其他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保?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屬在職保險,需要是實際從事工作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而沒有工作者不得掛名加保,如有違規將會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而依照《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將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另外也會查明未從事工作而於投保單位掛名參加勞保者,將會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又這段違法加保期間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勞保局同樣不予退還如果有領取保險給付,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不可不慎

2. 未在國內實際從業、受僱於海外企業

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如已未在國內實際從業,可以持續投保嗎?

進一步,「勞工保險」有施行區域的限制,在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實際從事工作,只要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雇主就必須要替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另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的勞工,才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或漁會申報加保。

勞保局提醒,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的勞工朋友,除經公司派遣出國工作而由原投保的公司繼續加保外,因從業地區已經不是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範圍,是不能透過由職業工會、漁會繼續加保。

因此被保險人如已未於國內實際從業,應儘快通知投保單位辦理退保。如經勞保局查明將取消加保資格,不僅年資無法併計,已繳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同樣的,如已請領勞保相關給付,也會依法追還。

3. 入監服刑

如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人,是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的。

但是,勞保局表示如果是已經遭法院判決確定,入監服刑的人,則不可以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同樣經查明後將取消加保資格、年資無法併計、已繳之保險費也不予退還。

如果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出國、入監服刑,若未通知原加保工會為其申報退保,而造成積欠保費,該如何辦理?

勞保局提醒

  1. 被保險人如於欠費期間出國,可檢附出入境證明及護照影本等相關文件,來函至勞保局保費組,如經查屬實,當予取消該段加保資格並註銷欠費。
  2. 被保險人如於欠費期間入監服刑,可檢附出獄證明來函勞保局保費組,如經查屬實,當予取消該段加保資格並註銷欠費。

4. 派至國外關係企業單位服務

受僱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可不可以繼續參加勞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承保業務常見問答

受派遣至海外提供服務得否繼續投保,應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其「雇傭關係」。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22日臺84勞保2字第118737號函,如果是轉受僱於其他公司服務,則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即終止,就不得由原公司繼續加保。

但如果是借調到其他公司或到原派遣公司的國外分公司或分廠服務,仍與原公司具有僱傭關係,即由原派遣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2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繼續加保。

或是投保單位依法令規定派遣員工赴大陸考察、研習、提供服務者,與原單位如仍具有僱傭關係,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最後也提醒,如勞工朋友擔心自身勞保年資較少又無現職,而無法依現行規定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為此「國民年金」開放後,離職退出勞保的人士可以在待業期間轉投國保,等再就業時再轉回勞保。只要勞保年資與國保年資兩者合併滿15年,退休時依然可以享有月領年金的保障。

勞工保險繼續加保的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繼續加保」法令解釋專區,或「常見問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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