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答應嗎?|法律小教室

職災勞工是否可要求請「公傷病假」?律師指出必須視勞工是否有「請公傷病假之必要」而定,如雙方對其必要性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並非由勞工單方面宣稱即可申請。因此如雇主未准假、勞工仍執意未出勤,依據目前的法院判決,雇主是可採勞工曠職來處理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解答

職災勞工是否可以請公傷病假,必須視勞工實際上是否有請公傷病假的必要而定。如果雇主對於職災勞工請公傷病假的必要性有疑慮,勞工即有義務提出證明,而不是說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就一定要答應。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而公傷病假相較於非職災引起的普通傷病假,雇主必須要給全薪。依此規定,勞工似乎只要因為職災受傷而有就醫的需求,就可以向雇主請求公傷病假,此時,雇主是否一定要給假?或是也有拒絕的權利呢?

首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也就是說,雇主如果對於勞工請假的事由有疑義,是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此規定對於公傷病假而言,也有適用。亦即,雇主如果質疑勞工請公傷病假的事由,也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

實務上即曾有職災勞工主張要長期休養、或是利用上班時間頻繁地作復健,而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但是在這些案例中,勞工沒有證明有請公傷病假的必要,例如:勞工沒有向雇主提出需要休養的診斷證明,或是勞工復健的醫療院所於週間晚上或周末也有看診,沒有一定要利用週間白天去看診。於此種情形,即有法院判決認為:職災勞工既然未能證明公傷病假的必要性,雇主即可以拒絕勞工公傷病假的請求,沒有一定要給公傷病假的義務。而既然雇主未准假,勞工如果事後仍然執意不出勤,法院判決也認為雇主可以曠職處理,如果達到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曠職標準,雇主甚至可以以此發動解雇(可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綜上,職災勞工是否可以請公傷病假,必須視勞工實際上是否有請公傷病假的必要性而定。如果雇主對於職災勞工請公傷病假的必要性有疑慮,勞工則有義務提出證明,而不是說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就一定要答應。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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