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營業秘密,和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就夠了嗎?|法律小教室

公司為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因此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要求不得將客戶資料外洩,但實務常聽聞離職員工「帶走自己的客戶名單」,持續聯絡客戶並銷售新產品,公司狀告法院卻被判無罪,為何離職員工此舉不構成侵害原東家的營業秘密呢?律師提醒:構成營業秘密之資訊須符合三要件,而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僅算基本要件,並非是已足夠合理保密的措施,企業應有更周全的規劃及法律保護。

文/彭成翔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案例

A公司經營保健食品銷售,業務單位會將每日打電話進公司訂購商品者之客戶名稱、電話、所訂購產品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訂購日期、送貨日期等資訊留存歸檔,A公司自認這些資料都屬於營業秘密,也與員工小王簽署保密協議,要求不得外洩,但業務小王於離職後,就到了競爭者的公司上班,並且用A公司時取得的資料繼續聯絡客戶銷售產品,A公司憤而對小王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告訴,但最後法院卻做出了無罪的判決。

這個看似無良業務利用前公司客戶資料擅自使用的惡行,為何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呢?

解析

事實上,如同我們之前所介紹過的,機密資訊要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當然有不可缺少的三個要件:(延伸閱讀:老闆主管通通看過來,到底要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呢?)。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經由法院判決要公司特別注意的是,單純未經篩選的客戶資料,其實並不能構成營業秘密。

另外,若僅單純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只是保護營業秘密的起手勢,只能說是基本要件,但不當然構成合理保密措施:

  1. 單純表明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的客戶名單,並非經過整理分析的資訊,非屬營業秘密: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
  2. 除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還要對相關資訊客觀上做接觸權限或門禁等管制措施,否則不屬於營業秘密:法院判決認為公司對該等「客戶資料」,未設定接觸者權限、作好門禁管制措施、未將客戶資料存放於無法輕易接觸之處、未要求業務人員不使用客戶資料時應將資料上鎖、未在客戶資料上標明機密或限閱字樣使任何第三人客觀上可知悉該資料為保密資料,或有採取任何其他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控管該客戶資料,自難認定公司所指之「客戶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屬於營業秘密或工商秘密。

營業秘密是公司的重要資產,不論是台積電等高科技公司需要重視,即便是進行銷售業務的中小企業,倘若對經年累月所整理分析所得消費者聯絡資訊及偏好等資料,都是企業內重要的資產。

但如何保護重要的資產,千萬不能想當然爾以為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就當然認為可以主觀上信賴或依商業倫理等要求員工負擔侵害營業秘密之罪責,企業應該有更周全的規劃及法律保護。

(原文標題:營業秘密的保護有保密協議就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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