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發署推「僱用獎助金」解缺工難題,僱用弱勢族群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5|職場新訊

少子化、高齡化等社會問題,產業面臨缺工、人才流失問題;然同樣社會中之弱勢族群也面對失業、薪資結構低、找無工作的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並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補助雇主每人每月最高1萬5千元最長12個月之僱用獎助。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雇主僱用獎助措施

凡有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及特定失業對象」。

而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可以在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天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獎助期限最長12個月。

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

失業勞工及特定失業對象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1. 高齡者。
    2.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3. 身心障礙者。
    4. 長期失業者。
    5. 獨力負擔家計者。
    6. 原住民。
    7.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8. 更生受保護人。
    9.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0. 二度就業婦女。
    11.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僱用獎助金額

 身分別獎助金額獎助金額
按月計酬方式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高齡者每人每月發給15,000元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
每月最高發給15,000元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
每月最高發給13,000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
每月最高發給11,000元
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9,000元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
每月最高發給9,000元

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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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備文件

如雇主欲申請僱用獎助,應準備下列文件:

  • 僱用獎助申請書。
  •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 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它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例外不予給付僱用獎助之情形

如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將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1. 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2. 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 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5. 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6.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7. 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8. 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更多雇用獎助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地點,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用獎助」專區和台灣就業通「服務據點」查詢。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8 - 21 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 38 -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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