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錄產業新聞,藉由求職者感興趣、市場最新徵才趨勢,反應人力市場供需兩端的需求,提供有別於市場的「資訊+職缺+應徵」一站式服務,幫助您掌握各行各業的產業新知、焦點新聞、產經新聞、創造更高的職涯價值。
看更多「求職」優質文章,為面試求職作好萬全準備|104職場力
看更多「職場」優質文章,提升職場競爭力|104職場力
看更多「專題」優質文章,提供深度報導與剖析|104職場力
提供「人力資源管理」優質文章,有效做好人力管理|104職場力
看更多「法令權益」相關介紹,提供最佳解決方案建議|104職場力
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收錄104人力銀行旗下Podcast節目:「職涯診所」解答職涯疑難雜症、「高年級不打烊」帶你綻放第二人生、「青春通識課」陪你轉大人、「高中職Podcast」領你成長探索,千萬別錯過!
南韓一名上班族離職前,挾怨刪除公司雲端資料夾內4000多份重要資料、擅自改掉管理員密碼,還重置公司網站,讓他面臨約500萬韓元(約11萬元新台幣)罰款,同時被公司依干擾工作罪起訴。如果在台灣發生類似案例、離職前刪除公司資料會怎麼樣?或者刪光自己負責的業務資料,算不算犯法?
科技發展迅速,企業導入科技提升效率、增加便利性,甚至用於企業管理上。然雇主於職場中運用科技設備進行員工管理,應當注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確認目的與手段之合理性,更須重視員工個資隱私權保護。
近期有網友討論面試時,企業人資要求填寫的個人資料,不但要求填寫前主管的電話,還要家人的職業、婚姻狀況等細節,對其與工作的關聯性產生懷疑,卻又怕不老實作答會直接落選,事實上這些措施在《個資法》和《就業服務法》都有相關規劃,不可任意為之。
『被離職』,是多數上班族最措手不及的職場問題。畢竟被公司解僱,姑且不論心裡受了委屈,面對接下來日常開銷,才是上班族最擔憂的。當然,『被離職』勢必難受,也會對公司、主管產生不滿。過去曾聽聞有員工因不滿公司資遣,帶走公司機密資訊,而遭公司提告。假如有員工在離職前,因不滿主管的作為,進而刪除公司電腦資料,這樣的行徑,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招募徵才後對於未獲錄取的求職者履歷,求職者可以要求該公司退還或刪除嗎?而雇主是否有義務退還或刪除?事實上,履歷紀載之內容如學經歷、自傳等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當事人是可以請求刪除。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徵才不得以諸多因素歧視應徵者。而企業徵才廣告或面試時,常見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態樣有限年齡、限役畢、徵洗碗阿姨、限女性、限身高體重等。另外在面試詳問與工作不相干之個人隱私資訊,同樣也是違反法律。
逝世者的個人資料是「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又人已往生其人格權已不復存在,也就不在保護範圍內。但要注意的是公然侮辱死者恐觸犯刑法312條之罪。
企業要求新進人員繳交許多個人資訊內容,讓人不禁疑問必要性和蒐集合法性?今天個人資料隱私意識提高、個資法規範下,如欲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需符合「特定目的」與「八款法定事由之一」的要件始得為之。
企業員工網站中,有一專區列出了本月壽星員工,提醒我們準備驚喜與祝福。但另外有問題的是,這樣揭露資訊是可以的嗎?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資料蒐集需有特定目的即法定事由,雇主若基於人事管理中之福利措施之特定目的蒐集,即不需要另外徵得同意。
網站註冊會員時,是不是都有一大規約要你同意,通常還沒看完就按下同意,了解它的用意為何嗎?個資法規範,蒐集個人資料時負有告知義務,讓個資當事人能夠清楚掌控自己的個資流向,那麼網站註冊時或投遞履歷時,實務上即透過事先告知徵得你的同意。
何等行為受個資法所規範?兩大法律目的分別是「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那麼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即受規範。
許有人有類似疑問,企業是否需徵得員工同意?如同相關文章所述,雇主蒐集員工的個人資料,是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通訊錄用於員工聯繫之公務需求,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適法蒐集與利用。
現今個資法保護的對象,凡是涉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概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同樣的「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之公務機關同樣是保護對象。
企業公告欄上公布了優秀同仁與員工,但問題是這樣的公告是否需要考輛個人隱私及個資保護,僅顯示「王○明」或「王○○」呢?事實上,企業雇主得基於「人事管理」蒐集員工資料,如獎勵制度之「英雄榜」應也包含在內,應符合相關規定與目的。
雇主為避免對受僱之勞動者所投入之經費、時間、精力及其他資源,因受僱之勞動者遽然離職而造成企業雇主花費之投資平白損失,甚且發生勞動者經過受訓、培育完成後,反而造成與原企業雇主競業之結果,若無法受約定服務年限條款的保障,企業雇主可能不願意對受僱勞動者提供任何訓練,以達培育人才好委以重任之目的,而與勞工約定必須服務一定之期限,否則應賠償違約金,乃雇主為維護企業經管及服務品質之適當方法
離職後的個人資料得否因「勞雇關係已然消滅」要求前公司刪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刪除,但因業務等必須或個人同意不在此限。實務上經常的做法為,在聘僱契約時便已註明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之約定,讓求職者簽署同意。
常見於社交禮儀場合與他人互換名片,是否也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將單純日常生活發生的蒐集行為也納入規範,恐造成窒礙與不便,因此設有2款例外規定。但雖無本法適用,不代表可以恣意濫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的保護日漸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列示規定個人資料,法務部也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注意資料的取得方式及隱私。那麼公司資料呢?法人資料是否也有人格權的保護?
個人資料的保護日漸重要,個人資料保護法列示規定個人資料,法務部也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注意資料的取得方式及隱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