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創新、研發並非屢屢成功,失敗產品或企劃乃必經過程,當然也就留下這些經驗與消極資訊。這些研究報告或結果對公司來說,也是為來得參考之重要資訊,在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個保護要件,亦可構成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對象。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我們慰勉受挫折者,常會引用「失敗為成功之母」(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的格言,鼓勵他愈挫愈勇,從失敗中站起來。
成功經驗固然價值連城,惟曾經令你受有椎心之痛,刻骨銘心的失敗經驗亦彌足珍貴。因為每經歷一次失敗,你會從中探得失敗原因,下回即不會再走一趟冤枉路。
對企業而言,研發新產品或經營策略不見得次次成功,遇有研發失敗或決策錯誤在所難免,這些失敗經驗與知識等負面或消極資訊(Negative Information),例如新產品開發失敗的原因研究報告,足使企業將來在做類似事情時,免於重蹈覆轍,節省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耗費,此也是競爭對手所無法輕易知悉的資訊(其若知悉即可縮短摸索與嘗試錯誤的時間與其他耗費),在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個保護要件的情形下,負面或消極資訊應可構成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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