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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3726次觀看

營業秘密系列-營業秘密保護期間可長可久|法務長專欄

家喻戶曉的可口可樂,許多人想調配相同的味道卻始終摸不著,獨特的配方經歷132年仍保密著,在市場上作為獨一無二的產品。營業秘密並無法定存續期間的限制,只要符合法條三個保護要件,其營業秘密可永續存在。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講到營業秘密,不得不提到傳奇的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其暢銷全球的可口可樂碳酸飲料,自1886年由美國亞特蘭大市藥劑師約翰潘伯頓無意間調製發明,迄至今(2018)年,足足有132年的歷史。真正難能可貴的是,可口可樂配方歷經百年居然還能堅守秘密性,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否則,現在市售的碳酸飲料可能都是一個味,缺乏獨特性。

曾有人比喻,營業秘密彷彿是消費者常用的香水,若是一個不小心未封住香水瓶蓋(猶如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瓶中香料配方(營業秘密)所蘊含的特殊香味,隨著時間,點滴流逝,最終喪失了秘密性與使用價值。

營業秘密與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最大不同處,在於營業秘密並無法定存續期間的限制,只要營業秘密所有人主張的營業秘密始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三個保護要件,其營業秘密可永續存在,前述可口可樂公司的神秘配方即是適例。

因此,無權利存續期間的限制是營業秘密制度的一大特徵,因為秘密一經公開,對外即無秘密可言;反之,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則僅能使權利人專有獨占一定期間(國家藉由經濟回報換取技術公開以促進產業發展),法定存續期間屆滿後,前述權利標的內容即成為公眾財產,人人得而利用,原權利人則無法繼續再單獨享有其獨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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