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1949次觀看

營業秘密系列-只限老闆一人知道嗎?|法務長專欄

員工們都不知道老闆的祖傳醬料配方,有一天失傳怎麼辦?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要件並未要求絕對秘密,只要約定嚴謹的保密條款與措施,縱使老闆將其告知予合作廠商,仍不喪失其秘密性。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三保護要件之一的「秘密性」,實務及學者見解均肯認其是指「相對秘密」而言,並非意指「絕對秘密」,亦即營業秘密所有人在主觀上有保守營業秘密之意思,客觀上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便嗣後營業秘密所有人將其營業秘密揭露予特定他人,仍不失其秘密性。

因此,「秘密性」要件並未要求絕對秘密,僅限老闆一人知悉。坊間某些秘竅確實因老師傅無人傳承而永遠秘密失傳了。

營業秘密因具有財產權的特性,在商務活動上,營業秘密所有人得在不轉讓營業秘密的情形下,將其營業秘密以獨家或非獨家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法第7條參照)。例如擁有獨門滷味與醬料配方的老蘇古早味香滷名店,若欲建立連鎖品牌擴大市場占有率,遂開放授權他人加盟,其只要於加盟商契約中約定嚴謹的保密條款,並於獨門滷味與醬料配方的原物料採買、產出與配送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會因加盟者眾多而造成該營業秘密配方喪失秘密性。​

除老闆外,誰還有機會接觸、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

企業內部有因職務關係而需要接觸、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之員工,企業外部則有外聘顧問、加盟商、經銷商、代理商、技術授權廠商、合作開發廠商、合作生產廠商,或購併對象等需要參與人員。

實務上,皆會透過簽訂保密契約方式,併同其他保密措施,以防止營業秘密外洩。此時,知悉營業秘業者顯非少數人,但​因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維護其秘密性,故其因履行契約義務而向他方揭露之營業秘密,仍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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