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用「請太多假」作為解僱員工的理由嗎?

勝綸法律事務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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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因為勞工「請太多假」而影響工作內容、無法勝任職位,直接要求終止契約嗎?律師指出:原則上只要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均是勞工依法可享權利。但如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雙方曾經多次勸導仍未見改善,雇主如能具體說明請假干擾營運的行為,仍有機會可依勞基法相關規範實施「資遣」。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帶你看結論】

原則上,勞工於法定範圍內請假,是勞工依法可享有之權利。不過,如果該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雇主仍可能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

勞工請假過多,雇主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可請休各種法定假別的天數,於法律都有明定,例如依據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可以請特定天數的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等。如果勞工都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此為勞工依法可享有的權利,一般來說,雇主很難以此為由,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加以資遣(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不過,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不能勝任工作」,不僅包括勞工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也包括勞工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或違反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的情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因此,如果勞工雖然於法定範圍內請假,卻構成上述「怠忽工作」或「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等情形,雇主仍可能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單方終止契約。

舉例而言,曾有案例為勞工採取排班制,每週只上2天至3天班,然而勞工長期以來都是在每週排班前一天,才告知要請假,此舉已經造成雇主營運上的重大干擾,經雇主勸導後仍不改善,法院即認為勞工上開請假行為,雖然是法律允許的假別,但是仍違反誠信原則,因而認定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因此,勞工請假過多,雇主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最終還是要看勞工的請假行為,究竟對於企業有無造成干擾?亦即,雇主必須具體說明勞工請假行為,是如何不利企業的營運或人力配置,且經公司多次提醒仍未能改善,如此,雇主才比較有機會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

(原文標題:勞工請假過多,雇主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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